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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青岛市农业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农业废弃物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青岛市农业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青岛市农业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8月2日前反馈至青岛市农业农村局(书面意见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青岛市农业废弃物管理办法”字样)。

    联系方式:青岛市农业农村局科教处(地址:青岛市燕儿岛路10号凯悦中心,邮编:266071,联系电话:66999631,邮箱:qdnw@qd.shandong.cn)

    附件:《青岛市农业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2日

    附件

    青岛市农业废弃物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废弃物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废弃物,是指在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所产生的废弃物总称,包括废旧农用薄膜、肥料包装废弃物、农作物秸秆、蔬菜尾菜、畜禽粪污、农药包装废弃物、病死畜禽等。

    本办法所称农用薄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反光膜和棚膜等。

    农村村民生活产生的蔬菜尾菜的回收、处置、利用,按照《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与利用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与利用工作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

    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与利用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属地农业废弃物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使用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废弃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与利用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与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与利用工作纳入农业发展、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回收、处置与利用

    第七条   农用薄膜和肥料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废旧农用薄膜和肥料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对无利用价值的废旧农用薄膜和肥料包装废弃物,由使用者负责收集整理,清运至当地生活垃圾回收点或者废旧农用薄膜和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按照农村生活垃圾进行处理。

    第八条  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使用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使用台账,如实记录使用时间、地点、用量、对象以及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等内容。使用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废旧农用薄膜回收站点和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建立回收台账,如实记录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废旧农用薄膜回收时间及数量等内容。回收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废旧农用薄膜回收站点和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依法做好场所、设施和回收再利用过程的环境保护工作,避免二次污染。

    第九条  鼓励使用农作物秸秆精细还田和打捆收割机械,推进农作物秸秆精细还田、直接离田。

    支持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的饲料、肥料、燃料、食用菌生产以及编织等加工业,支持利用秸秆发展生物质能源,实现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等综合利用。

    第十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第十一条  推进蔬菜尾菜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引导蔬菜种植基地、农业园区等配套建设堆肥设施生产有机肥,实现资源化利用。

    蔬菜尾菜由生产者负责收集整理。有条件的可以将蔬菜采集过程中产生的尾菜运送到附近堆肥点,没有条件的应当将其清运至就近的生活垃圾回收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渠道、水库等区域随意堆放、丢弃蔬菜尾菜。

    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依法建设粪污贮存、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转。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应当委托他人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鼓励畜禽养殖专业户配建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鼓励畜禽散养户规范养殖行为,减少养殖粪污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粪污进行综合利用。

    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粪污,促进畜禽粪污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四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之间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明确各自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权利、责任。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数量、日期、去向等信息。

    第十五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网点,建立网格化回收体系,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式委托回收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农药包装废弃物的集中贮存和运输。

    第十六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给农药生产者、经营者或者回收服务机构,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七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难以确定回收责任主体的,由政府委托的回收服务机构负责回收,交由专业处置机构集中处置,回收处置费用由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收集体系,明确运营单位和相关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向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无害化处理情况。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农业废弃物管理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环保意识。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减少和控制农业废弃物的产生。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农业废弃物生产单位、处置单位、利用单位等联合攻关,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动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与利用技术进步。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生产废弃物管理项目的信贷投放。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使用、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的产品。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可以优先采购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的产品。

    第二十四条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过程中应当防止产生污染。

    禁止将有毒有害农业废弃物直接用作肥料。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与利用规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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