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领域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10月30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
传 真:010-68205757
电子邮箱:law@miit.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9月30日
附件1
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领域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提高行业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行业标委会),是指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从事行业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行业标委会的规划、组建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行业标委会,为行业标委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专业机构等可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协助管理本行业内的相关行业标委会。
第四条 行业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编制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根据技术和产业发展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行业标准项目建议;
(三)开展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复审、修订和修改,以及行业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
(四)开展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宣贯、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和行业标准起草人员培训等工作;
(五)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承担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解释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七)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简称行业分标委会);
(八)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业分标委会的工作职责参照行业标委会的工作职责执行。
第二章 组建和换届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行业标委会。行业标委会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标准化业务范围明晰,原则上与已有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标委会和标准化技术组织无明显交叉;
(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
(三)秘书处承担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行业管理需要,提出组建行业标委会的需求,并向社会公布。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业标委会筹建申请。筹建申请材料应当说明行业标委会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业务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组建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行业标委会的名称、业务范围、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相关异议已处理完毕的,予以筹建。
第八条 筹建单位应当在同意筹建后18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行业标委会组建方案。
组建方案材料包括:
(一)行业标委会基本信息表;
(二)行业标委会委员名单和委员登记表;
(三)行业标委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
(四)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五)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
(六)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支持措施;
(七)近期工作计划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组建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组建方案中的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公布成立。不能如期报送组建方案或者有特殊情况,应当提前30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延期组建申请。逾期未报送组建方案且未提交延期组建申请的,取消组建。
第九条 行业标委会组建下设的行业分标委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业务范围明晰,并在所属行业标委会业务范围内;
(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具体的工作任务;
(三)经所属行业标委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的,由行业标委会负责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分标委会组建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公布成立。
第十条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有标准化需求但暂不具备组建行业标委会或者行业分标委会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开展行业标准制修订等工作。
标准化工作组成立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具备组建行业标委会或者行业分标委会条件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组建。
第十一条 行业标委会、行业分标委会、标准化工作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编号,分别为MIIT/TC×××、MIIT/TC×××/SC××、MIIT/SWG×××。
第十二条 行业标委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并公开征集委员,换届方案应当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委会换届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换届方案中的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届。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单位对换届方案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行业标委会委员任期内,涉及调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的,或者调整委员人数超过委员总数1/5的,需按照换届程序的相关要求办理。其他委员调整的建议,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根据工作需要,行业标委会可以提出修改名称、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注销等建议,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行业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包括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在具有军民通用属性的领域,注重吸纳军队和军工代表参加。
行业标委会委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来自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任何人员不能同时担任3个以上行业标委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
第十五条 行业标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中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五)行业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行业标委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行业标委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行业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行业标准技术审查和行业标准复审,按时参加行业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五)监督行业标委会经费的使用;
(六)及时反馈行业标委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七)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八)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及行业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九)承担行业标委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十)行业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行业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 行业标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能够公正履行职责,兼顾各方利益。
主任委员负责行业标委会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十八条 行业标委会设秘书处,负责行业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企业事业组织;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有标准化专职工作人员;
(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行业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
行业标委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行业标委会可以设顾问。由行业标委会聘任,所聘任的顾问无表决的权利。
根据工作需要,行业标委会可以设观察员。观察员可以获得行业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的权利。观察员的条件由行业标委会章程规定。
第二十条 专业领域相关联的行业标委会之间应当建立联络关系,互派联络员,对跨领域、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协调。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行业标委会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的权利。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行业标委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行业标委会的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表决,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行业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四)行业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行业标准送审稿;
(六)行业标委会委员增补和调整建议;
(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八)行业分标委会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九)行业分标委会的决议;
(十)行业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一)、(四)、(五)、(六)、(七)、(八)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赞成意见占参加投票委员的2/3以上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二条 行业标委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行业标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召开会议时,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行业标委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三条 行业分标委会委员应当不少于15人,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3名、副秘书长不超过3名。其他要求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对行业标委会进行监督管理,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专业机构等对相关行业标委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行业标委会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行业标委会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行业标委会应当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行业标委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接受社会监督。行业标委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不得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行业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行业标委会印章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行业标委会秘书处负责管理。行业标委会撤销、变更名称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原印章交还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行业标委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事项。印章使用不得超出其职责范围,应当经行业标委会主任委员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第二十八条 行业标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计划完成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复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
(二)行业标准质量出现严重问题;
(三)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表决程序;
(四)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
(五)对行业分标委会管理不力;
(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视情况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或者重新组建、撤销。
第二十九条 行业标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新组建或者予以撤销:
(一)排斥相关方参与行业标准制修订活动、为少数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公平公正的;
(二)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长期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 行业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一)秘书处工作不力,致使行业标委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利用行业标委会工作为本单位或者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行业标委会经费,逾期未改正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行业标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标委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委员资格:
(一)未履行本办法和行业标委会章程规定的职责;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行业标委会活动;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其行为给行业标委会造成不良影响;
(五)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二条 行业标委会整改或者重新组建期间,不安排新的行业标准项目。被撤销的行业标委会承担的相关标准化工作可以并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其他行业标委会或者标准化技术组织。
行业分标委会的管理参照行业标委会的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委托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从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行业标准化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领域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公正地开展标准化工作,推动行业标准制定满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根据《标准化法》有关规定,我部起草了《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自我部成立以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一直是我部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力量,其组织架构、工作成效等直接关系到行业标准的质量和水平。据统计,目前已有近800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分别承担了各自领域的行业标准制修订、标准技术归口、国际标准推进等工作,发挥着重要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行业标准质量把关不严、工作程序不规范、行业内的企业参与程度不够、标准制定与产业发展结合度不强等问题。为此,我部组织起草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为提高行业标准制定水平、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起草过程
2017年10月,我部开展了《办法》的起草工作。一是成立了《办法》立法起草工作组,对现有行业标准化工作进行总结和梳理,多次组织召开专家会,对草案的整体架构、核心内容等进行讨论,形成了《办法(草案)》。二是多次就《办法(草案)》征求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企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专业机构等的意见和建议。三是赴北京等地进行调研,并召开相关行业协会、企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专业机构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组织机构和工作要求、监督管理等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章 总则,主要规定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职责以及行业标委会的工作职责,明确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专业机构等可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协助管理本行业内的相关行业标委会。
第二章 组建和换届,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行业标委会,并规定了组建行业标委会应当符合的条件;在组建程序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行业管理需要,提出组建行业标委会的需求,并向社会公布。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业标委会筹建申请,开展组建工作。明确了组建、换届和委员调整等的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要求,主要规定了行业标委会的组成和工作要求,以及行业标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以及秘书处承担单位需分别具备的条件和相应的职责要求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对行业标委会进行监督管理,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对相关行业标委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行业标委会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开展评估。要求行业标委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并应当遵守相应财经规定和印章规定,对行业标委会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责令整改、重组和撤销。
第五章 附则,规定行业分标委会的管理参照行业标委会的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委托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从事行业标准化工作,并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时间。
附件3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领域的行业标准制定工作,规范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备案、复审、修订和修改等行业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 行业标准制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四条 行业标准重点制定基础公益类标准,以及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围绕融合发展的新兴技术领域,联合开展行业标准制定。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所辖领域的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专业机构(简称受托机构)等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负责相关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等(简称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所属领域的行业标准项目提出、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复审、修订和修改等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八条 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均可以提出行业标准立项建议。
标准化技术组织对行业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审查,将行业标准立项建议审查情况及相关材料报送受托机构;没有对应受托机构的,可以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受托机构对行业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审查,将行业标准立项建议审查情况及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业标准立项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相应的受托机构进行审查,确定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针对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标准,以及融合、交叉的技术领域,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指定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开展行业标准制定。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立项建议材料进行审查。将审查通过的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满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公示无异议或相关异议已处理完毕的行业标准立项建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在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计划项目进行合并、撤销等重大调整,应当由标准化技术组织提出申请,经相关受托机构审查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
第三章 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
第十一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组织行业标准起草工作,一般应当成立由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组成的标准起草工作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标准编写有关规定起草标准,形成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第十二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将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标准起草工作组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填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形成行业标准送审稿,报送标准化技术组织。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调整的,应当再次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对行业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
会议审查的行业标准,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审查结论。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的行业标准,会议纪要应当附参加会议委员名单;由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的行业标准,会议纪要应当附参加会议专家名单。对经济技术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多的行业标准,应当采用会议审查。
函审的行业标准,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填写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并附全部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行业标准时,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赞成意见占参加投票委员的2/3以上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审查行业标准时,一般应当组织包括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的代表进行审查,并回避被审查行业标准起草人所在单位,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15人,表决时,须有全体代表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通过审查的行业标准送审稿,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依据审查结论进行修改,形成行业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等行业标准报批材料,报送标准化技术组织。
未通过审查的行业标准送审稿,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依据审查结论修改完善后,再次报送标准化技术组织审查。
第四章 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和备案
第十五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将行业标准报批材料报送受托机构审查,受托机构审查通过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行业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处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报批时应当就标准是否涉及专利以及处置意见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并负责行业标准编号。将审查通过的行业标准报批稿等材料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满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
第十七条 对公示无异议或相关异议已处理完毕的行业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发布。
第十八条 行业标准发布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组织出版和备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推动行业标准文本向社会免费公开。
第五章 复审、修订和修改
第十九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组织对行业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在复审周期内提出行业标准复审计划建议,报送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审查通过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受托机构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可以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通过后公布行业标准复审计划。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依据复审计划对行业标准进行复审,形成复审结论,并将行业标准复审材料报送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审查通过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受托机构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可以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对于拟废止的行业标准,应当确保废止理由充分准确。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复审材料进行审查。将审查通过的行业标准复审结论等材料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满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公示无异议或相关异议已处理完毕的行业标准复审结论,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发布。对于继续有效的行业标准,当行业标准重版时,在行业标准封面上、行业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对于修订的行业标准,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修订工作。
第二十四条 当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不能符合当前科技水平、适应产业发展需求、满足行业管理需要时,应当修订行业标准。
修订行业标准时,标准化技术组织按照行业标准制定程序进行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
第二十五条 当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其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增减后,仍能符合当前科技水平、适应产业发展需求、满足行业管理需要的,可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行业标准。
修改行业标准时,标准化技术组织参照行业标准制定程序进行行业标准修改单的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表格式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制作公布,并根据需要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4
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领域的行业标准制定工作,规范行业标准制定的程序和要求,根据《标准化法》有关规定,我部起草了《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标准化工作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重要职能,是实现工业转型升级、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技术基础,是促进产业发展壮大、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抓手。工业和信息化部自成立以来,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认真履行管标准的职责,不断完善行业标准化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先后研究制定了《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在规范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保障标准制定的公开透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对于融合发展的新兴技术等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缺少明确的要求;二是对于行业标准制定和管理各相关方的工作职责划分不清晰,导致行业标准技术把关不够,影响行业标准质量;三是标准制修订程序还存在标准立项缺少论证、标准征求意见范围不够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要求;四是标准制定过程中的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为了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领域的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明确行业标准的制定原则、制定范围、职责分工、程序和要求,我们组织起草《办法》,为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起草过程
2017年10月,我部开展了《办法》的起草工作。一是成立了《办法》立法起草工作组,对现有行业标准化工作进行总结和梳理,多次组织召开专家会,对草案的整体架构、核心内容等进行讨论,形成了《办法(草案)》。二是多次就《办法(草案)》征求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企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专业机构等的意见和建议。三是赴北京等地进行调研,并召开相关行业协会、企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专业机构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主要规定了行业标准制定的程序和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章 总则,主要规定了《办法》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行业标准制定的原则和重点,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围绕融合发展的新兴技术领域联合开展行业标准制定;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组织等各方的主要职责。
第二章 立项,明确了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均可以提出行业标准立项建议,规定了标准立项审查程序和要求,明确针对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标准,以及融合、交叉的技术领域,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指定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开展行业标准制定。
第三章 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主要规定了标准起草应当成立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起草工作组,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要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明确标准审查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 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和备案,主要规定了行业标准报批和批准发布的程序和要求,明确行业标准出版和备案要求,并推动行业标准文本向社会免费公开。
第五章 复审、修订和修改,主要规定了行业标准实施后,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组织对行业标准进行复审,明确行业标准复审周期、复审程序、复审材料报送和审查、复审结论公布的具体要求,并明确了行业标准修订和修改的情形和程序要求。
第六章 附则,主要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时间,明确相关表格式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制作公布,并根据需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