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强化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组织起草了《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16日,反馈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shajjfgc@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4月12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动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印发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各区应急管理局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三条(举报范围)
在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举报奖励原则)
对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本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实名举报人相应奖励。
本办法所称实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二)预留联系电话且为举报人实名注册的有效联系电话。
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市应急管理部门转送区应急管理部门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由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奖励。
第六条(举报事项管辖原则)
本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核查处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举报渠道)
举报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12350、12345)、来信(上海市复兴中路593号,邮编:200020)、走访等形式举报。
第八项(举报的要求)
举报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属于应急管理部门职责;
(二)有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地址;
(三)有涉嫌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
(四)涉嫌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属于已经处理的,但举报人有新线索材料的除外。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九条(举报处理的告知)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举报。
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依法及时组织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因举报人提供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不明确而无法联系的,不予告知。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奖励金额)
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应急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奖励规则)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并被受理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
举报人分别向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区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同一事项的,不重复奖励,由最先受理的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不予奖励情形)
下列情形不予举报奖励:
(一)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其授意人发现的事项;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法定职责处理的事项;
(三)无法确定举报人的事项;
(四)应急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奖励发放形式)
举报奖金以银行转账形式进行发放。应急管理部门在发放举报奖励过程中,发现举报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可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奖金领取方式。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错发奖励的,由举报人负责。
举报人领取奖励的,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在接到奖励通知后60日内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银行账号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应急管理部门未能与举报人取得联系,或者举报人接到通知后未在指定时间提供所需资料的,视为放弃举报奖励。
第十四条(保密规定)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上海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