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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制剂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程序,加强医疗机构制剂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02月12日发布的《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等有关规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多次研讨后,完成了《云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18年12月12日前,将征求意见稿的书面修改意见邮寄至: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616号,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收,(邮编:650106);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将电子版发送至
 
    15555416@qq.com
 
    ,发送邮件时,请务必在邮件主题处注明:“云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实施细则(试行)修改意见”。
 
    特此通知。
 
    2018年12月4日
 
    云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
 
    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的程序和要求,适用于医疗机构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下称传统中药制剂)备案,是指医疗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民族药)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四条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省局各相关处室和部门负责职责内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的备案、信息公开、变更、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州、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备案信息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包括:
 
    (一)由中药饮片(民族药药材)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代煎汤剂除外的汤剂等)传统剂型;
 
    (二)由中药饮片(民族药药材)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
 
    (三)由中药饮片(民族药药材)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
 
    (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
 
    (二)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
 
    (三)中药配方颗粒;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第七条  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人应当是本省医疗机构(下称申请人)。所备案的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第八条  申请人应严格论证中药(民族药)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对其配制的中药(民族药)制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制剂安全、有效负总责。
 
    第九条  申请人配制传统中药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可委托取得相应剂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取得相应剂型《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进行配制,但须同时向委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的名称、说明书及标签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说明书及标签应当注明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名称、备案号、医疗机构名称、配制单位名称等内容。
 
    第十一条  已取得批准文号并符合《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和标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云食药监注【2017】8号)要求的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符合备案要求的,在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再注册,可按规定进行备案;对此前已受理的此类制剂注册申请,申请人可选择申请撤回,改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公告)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十二条  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详见附件2):
 
    (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表》(附件1)原件。
 
    (二)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三)立题目的、依据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四)证明性文件。
 
    (五)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
 
    (六)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
 
    (七)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包括工艺路线、所有工艺参数、设备、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八)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九)内控制剂标准及起草说明。
 
    (十)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十一)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十二)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
 
    (十三)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十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五)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六)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其制剂可免报资料项目(十四)至(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报送资料项目(十五)、(十六):
 
    1.处方中含法定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确毒性的药味;
 
    2.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
 
    3. 处方中的药味用量超过药品标准规定的。
 
    4. 特殊人群用药:用于儿童、孕妇等特殊人群。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平台企业端进行用户注册,注册成功后登陆到平台,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系统中完善医疗机构相关信息,在线填写《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表》(附件1),并将完整备案资料加盖备案医疗机构公章,扫描成PDF文件后上传备案平台。完成申报资料网上提交后,申请人应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提交一份完整备案纸质资料。申请人须保证所提交电子版与纸质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
 
    第十四条  云南省药品监管局在备案资料接收后30日内组织对品种是否符合备案范围,备案资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方面进行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符合要求予以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平台按顺序自动生成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格式为:滇药制备字Z+4位年号+4位顺序号+3位变更顺序号(首次备案3位变更顺序号为000)。同时在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信息平台公开备案号及其他信息。公开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名称、传统中药制剂名称、剂型、配制单位名称、配制地址、备案时间、备案号、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其中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中的处方、辅料、工艺参数及配制工艺路线、内控质量标准等资料不予公开。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属于本细则规定不得备案情形的;
 
    (二)处方中使用的中药饮片标准未收入《中国药典》或《云南省中药饮片质量标准》、《云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云南省中药材质量标准》(仅限民族药制剂)的;
 
    (三)申请备案品种信息、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
 
    (四)提供虚假备案资料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  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处方不得变更,其他备案信息不得随意变更。
 
    已备案的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涉及中药饮片标准或者炮制规范及生产工艺(含辅料)、功能与主治、用法用量、包装材料、内控制剂标准、配制地址和委托配制单位等关键内容发生变更的,备案医疗机构应当提交变更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研究资料,按上述程序和要求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变更。
 
    其他信息变更的,备案医疗机构可通过登陆到药品监管平台企业端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系统中自行更新相应备案信息,填报完成后提交到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自动生成新的备案号,同步到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将获得新的备案号。
 
    第十六条  取得备案号的申请人应当自取得备案之日起每年按上述程序和要求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提交上一年度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配制情况、变更情形、临床使用数据、质量状况、不良反应监测以及接受本辖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抽验等情况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备案完成后,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不变。
 
    第十七条  申请人主动申请取消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的,应当通过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平台填写并提交《取消备案申请表》(附件4),并向云南省药品监管局窗口提交纸质版《取消备案申请表》,申请注销原备案信息。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平台公布取消备案制剂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公告)
 
    第十九条  新备案的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仅限于取得该制剂品种备案号的医疗机构使用,一般不得调剂使用。
 
    由批准文号转为备案管理的品种,调剂使用的审批按《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进一步积累临床使用中的有效性数据,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及风险控制体系,严格履行不良反应报告责任,发现备案品种出现不良反应立即按要求进行处理和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州(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用传统工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的日常监督检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各州(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各州(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对应用传统工艺配制制剂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根据备案信息,结合年度报告,基于风险的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依照计划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进行抽样和送检。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实施追踪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年度检查计划:
 
    (一)新备案的制剂;
 
    (二)关键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
 
    (三)制剂抽验不合格、内控制剂标准方法不可行,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制剂不良反应监测发现重大隐患的;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年度抽样计划:
 
    (一)新备案的制剂品种;
 
    (二)变更配制地址或变更委托配制单位;
 
    (三)制剂抽验不合格、内控制剂标准方法不可行,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首次在院内使用的制剂。
 
    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的抽查检验,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抽查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备案制剂在抽检中出现内控制剂标准检验方法不可行的,应暂停配制使用,责令限期改正。再次抽检结论仍为检验方法不可行的,将撤消备案。
 
    第二十三条  云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中心、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必要时对已备案品种实施追踪管理,结合备案资料、年度报告及抽验情况等进行风险分析、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云南省药品监管局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州、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当报告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消医疗机构该制剂品种的备案,并公开相关信息:
 
    (一)备案资料与配制实际不一致的;
 
    (二)属本公告规定的不得备案情形的;
 
    (三)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严重或者风险大于效益的;
 
    (四)不按要求备案变更信息或履行年度报告的;
 
    (五)备案资料不真实的;
 
    (六)抽查检验中内控制剂标准方法不可行且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
 
    (七)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实施细则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其中,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备案资料不真实的,云南省药品监管局撤消该制剂的备案,五年内不受理该机构备案申请,同时向社会公示相关情况;云南省药品监管局五年内不受理提供虚假备案资料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备案负责人提交的相关备案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民族药制剂(藏、傣等)备案资料目录及技术要求由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后发布。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
 
    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表
 
    编号:

声明

我们保证:

①本次备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②备案内容及所有备案资料均真实、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权益;备案的制剂品种安全、有效、科学、合理、必要和质量可控。

③一并提交的电子文件与打印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如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备案事项

备案类型

□首次           □变更        □年度报告

备案事由

 

制剂基本信息

制剂名称

通用名称

 

剂型

 

规格

 

有效期

 

汉语拼音

 

处方

 

 

 

 

 

处方在本医疗机构是否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

□是

□否

处方中药味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含法定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确毒性的药味

□是

□否

备注

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

□是

□否 

配制工艺

(含辅料)

 

 

 

功能主治

 

用法用量

 

辅料信息

名称

 

生产企业

 

执行标准

 

包装材料信息

名称

 

生产企业

 

执行标准

 

备案机构信息

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有

有无此

配制范围

 □有

编号

 

有效

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

 □无

  

□无

制剂配制信息 

是否委托配制

□否

制剂配制地址

 

□是

制剂配制单位名称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是

 

编号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药品生产许可证》

□是

制剂配制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制剂配制单位法人代表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备案变更信息(变更备案时填写)

序号

历次备案号

变更时间

变更内容

变更原因概述

 

 

 

 

  

 

 

 

 

 

 

 

 

 

 

年度报告信息(年度报告时填写)

报告年度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配制的总批次数:

内控制剂标准全检不合格的批次数:

使用数量:

变更情形汇总

变更内容

变更时间

对应的备案号

 

 

 

 

 

 

 

 

 

不良反应监测情况

不良事件/反应报告         

□有     

报告例数:

□无

风险控制主要措施          

□有   

主要措施: 

□无

备案资料

无需

备注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原件

 

 

 

 

 

□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立题依据和目的、同品种及其他剂型中药制剂的市场供应情况

 

 

 

 

 

□证明性文件

 

 

 

 

 

□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

 

 

 

 

 

□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

 

 

 

 

 

□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

 

 

 

 

 

□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制剂的内控标准及起草说明

 

 

 

 

 

□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

 

 

 

 

□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变更研究资料

 

 

 

 

□变更情形年度汇总

 

 

 

 

□质量情况年度分析

 

 

 

 

□使用、疗效情况年度分析

 

 

 

 

□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汇总

 

 

 

 

□其他资料:

 具体资料名称:

 

 

 

 

备案负责人

 

职位

 

电话

 

联系人

 

职位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

  


    附件:2:
 
    中药制剂备案资料目录及说明
 
    (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表》原件。
 
    申请人通过备案平台完善单位信息、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品种信息后,《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表》将自动生成。
 
    (二)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制剂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名)。应遵循《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
 
    不得与已上市药品名称重复。
 
    (三)立题目的、依据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立题目的应着重阐述研发品种临床需求的合理性、创新性和现有药物应用的局限性等。申报资料一般可从品种基本情况、立题背景、有关该品种的知识产权等情况、该品种或同类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综合分析及参考文献几方面来撰写。
 
    品种基本情况  一般应包括制剂名称(通用名、汉语拼音),处方组成,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主要不良反应等的概述。
 
    立题背景  一般应包括简述拟定功能主治的临床特点,主治病症可能的病因病机或发病机理、流行病学、危害性、目前的治疗现状、存在的问题、本品拟解决的问题、作用特点、作为医疗机构制剂开发的优势及意义等。
 
    国内有关该品种的知识产权等情况  简述与申报品种有关的专利情况,包括专利申请、授权、期限、法律状态等。明确申报品种是否涉及侵权问题,需要提供该品种与已有国家标准的处方不同及市场无供应情况的保证书。
 
    该品种或类同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应阐述类同品种的药品注册上市情况、市场供应情况,包括标准收载情况,其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情况等;还应当就处方组成、理法特色、功能主治,与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功能主治类似品种进行比较。
 
    综合分析  在上述对申报品种立题背景、知识产权情况、市场供应情况分别阐述的基础上,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临床定位、临床应用的效益/风险比、药物经济学等方面对申报的品种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进一步阐明申报品种的立题目的。
 
    申请人应组织专家对制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论证,并提供专家组成员的人员详细信息、专家论证结论及相关资料。专家组应由药学、药效毒理、临床等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职称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本医疗机构专家不得超过2人)。论证内容应包括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如提供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资料的,论证内容应包含上述资料的临床价值,论证结论应明确该制剂的相关研究资料是否能支撑该制剂拟定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用药人群及注意事项,论证结论应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参考文献  按文中引用的顺序列出有关的参考文献目录,必要时附原文。
 
    (四)证明性文件,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 使用饮片的来源证明文件,包括:销售发票、药材产地、检验报告书、供货协议、质量标准等资料复印件。
 
    4. 使用饮片的中药饮片标准或炮制规范。
 
    5. 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 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技术人员、厂房(制剂室)、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是否属于许可范围,以及质检机构、检验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综合评价意见。
 
    (3)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委托配制合同,合同应包括质量协议,明确规定双方在制剂委托配制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特别是要明确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检验和放行以及产品检验、放行中委托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注明委托配制期限。
 
    7.申请人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制剂的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样品的试制、配制、检验、药效学研究、毒理学研究等。委托方应当提供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研究合同,以及受托单位必要的资质证明,涉及药效学、毒理学研究的受托单位,应提供研究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注册或备案证明,相应试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等。
 
    (五)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
 
    制剂说明书及标签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的要求进行撰写和设计。至少应包括下列项目: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外用药品标识、说明书标题、警示语、【制剂名称】、【成份】、【性状】、【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包装】、【生产日期】、【有效期】、【配制单位】,其中【执行标准】、【备案号】核准后填写。
 
    (六)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
 
    1、处方根据申请人填报信息自动生成,包括原料和辅料的名称和用量。
 
    2、原料、辅料的用量是指生产1000个制剂单位的用量。
 
    3、处方组成、处方来源、理论依据(含方解)、使用背景情况等具体撰写要求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试行)。
 
    4、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如果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指能够提供在本医疗机构连续使用5年以上的文字证明资料(如医师处方,科研课题记录,临床调剂记录等),并提供100例以上(含100例)临床病历原始记录和疗效总结报告。
 
    (七)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
 
    至少应包括工艺路线、所有工艺参数、设备、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的撰写一般可分为处方、制法、工艺流程图、详细生产工艺、工艺研究、中试研究、参考文献。具体研究内容参见具体研究内容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试行)中的《配制工艺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八)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主要阐述处方药味的理化性质及文献资料、与工艺质量有关的理化性质及文献资料、质量研究的试验项目及试验数据,并附相关照片及图谱。具体研究内容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试行)中的《质量标准研究及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质量研究可委托有资质的研究机构进行,研究内容至少应包含【性状】、【鉴别】、【检查】(参照《中国药典》制剂通则含微生物限度检查)限量或定量检查等项目;含毒性药味的,需对毒性成分限量检查进行研究或说明。
 
    (九)内控制剂标准及起草说明。
 
    按现行版《中国药典》一部格式整理质量标准,并对设定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说明。具体研究内容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试行)中的《质量标准研究及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申请人及研究机构应明确内控标准是否能保障该制剂的质量可控。
 
    (十)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将稳定性试验数据整理撰写资料,说明试验条件、试验方法、试验项目、试验结果、确定制剂的贮存条件、包装材料/容器、有效期、附相关照片及图谱。具体研究内容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试行)中的《质量标准研究及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十一)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列出三批样品的检验报告书,一般应为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样品。
 
    (十二)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
 
    列出辅料的来源并附质量标准复印件、生产商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所用辅料应符合药用要求。
 
    (十三)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阐述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结合稳定性试验,确定药包材。并附药包材的质量标准复印件。
 
    (十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一般应撰写摘要、试验目的、试验材料、试验方法、试验结果、分析评价、参考文献等内容。具体研究内容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试行)中的《临床前药效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药效学试验应委托有资质的研究机构进行,申请人及研究机构应明确研究资料是否能支撑该制剂拟定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
 
    (十五)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一般应撰写摘要、试验目的、试验材料、试验方法、试验结果、分析评价、参考文献等内容。具体研究内容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试行)中的《临床前安全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应委托有资质的研究机构进行,申请人及研究机构应明确研究资料是否能支撑该制剂拟定的用法用量、用药人群及注意事项。
 
    (十六)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一般应撰写摘要、试验目的、试验材料、试验方法、试验结果、分析评价、参考文献等内容。具体研究内容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试行)中的《临床前安全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应委托有资质的研究机构进行,申请人及研究机构应明确研究资料是否能支撑该制剂拟定的用法用量、用药人群及注意事项。
 
    免报资料(十四)至(十六)项的,需提供在本医疗机构连续使用5年以上的文字证明资料,包括医师处方,科研课题记录,临床调剂记录等,并提供100例以上临床病历原始记录和疗效总结报告。具体研究内容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试行)中的《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本细则所说的法定药材标准中标注为“剧毒”“大毒”药材是指各版《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地方药材标准中标注为大毒(或剧毒)的药材,各级标准中药材的毒性大小分类不一致的,以毒性高的分类标准为依据。
 
    附件3:
 
    已取得批准文号并符合《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和标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云食药监注【2017】8号)要求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品种,改为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表》原件。
 
    (二)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制剂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名)。按标准整顿后的名称进行申报,不得修改。
 
    (三)立题目的、依据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着重阐述研发品种临床需求的合理性、创新性和现有药物应用的局限性等。
 
    品种基本情况  一般应包括制剂名称(通用名、汉语拼音),处方组成,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主要不良反应等的概述。
 
    需要提供该品种与已有国家标准的处方不同及市场无供应情况的保证书。
 
    该品种或类同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应当就处方组成、理法特色、功能主治,与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功能主治类似品种进行比较。
 
    参考文献  按文中引用的顺序列出有关的参考文献目录,必要时附原文。
 
    (四)证明性文件,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受托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 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技术人员、厂房(制剂室)、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是否属于许可范围,以及质检机构、检验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综合评价意见。
 
    (3)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委托配制合同,合同应包括质量协议,明确规定双方在制剂委托配制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特别是要明确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检验和放行以及产品检验、放行中委托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注明委托配制期限。
 
    3.委托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制剂的单项试验的,应当提供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检验合同,以及受托单位必要的资质证明。
 
    (五)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
 
    提交标准整顿后的说明书及标签样稿;若相应内容进行了变更,需提供变更前后的样稿及变更说明。
 
    (六)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
 
    系统自动带出经批准的处方,不得修改。
 
    (七)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包括工艺路线、所有工艺参数、设备、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提交通过标准整顿的1000个制剂单位的生产工艺,补充工艺流程图,并上传情况说明。
 
    如有辅料变更的,应按上述要求提供工艺研究资料及质量对比研究资料。
 
    (八)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如质量标准与标准整顿后质量标准一致的,不需提交该项资料。
 
    2、如质量标准需按整顿要求修订的,应提交研究的试验资料,主要阐述处方药味的理化性质及文献资料、与工艺质量有关的理化性质及文献资料、质量研究的试验项目及试验数据,并附相关照片及图谱。具体研究内容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试行)中的《质量标准研究及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九)内控制剂标准及起草说明。
 
    应提供整顿后的质量标准,并提供再注册批件要求的标准提高工作完成情况说明,对于再注册批件上正在进行或未开展研究的项目,应提交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1、如标准整顿后再注册批件未做要求的,可不提供该项资料。但需提供情况说明(包括产品在效期内的质量情况),有研究资料的(如:在注册管理时办理过补充申请中的改变制剂的有效期、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应一并上传。
 
    2、再注册批件上要求开展该研究项目的,应提交相应研究资料:将稳定性试验数据整理撰写资料,说明试验条件、试验方法、试验项目、试验结果、确定制剂的贮存条件、包装材料/容器、有效期、附相关照片及图谱。具体研究内容参见《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试行)中的《质量标准研究及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十一)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提交连续3批传统中药制剂成品的自检报告书。
 
    (十二)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
 
    列出饮片标准或炮制规范、辅料的来源并附质量标准复印件,所用辅料应符合药用要求。
 
    (十三)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附药包材的质量标准复印件。
 
    附件4
 
    取消备案申请表

                 申请内容

 

我单位申请取消(制剂名称)  等      个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详见附件。

 

 

申请取消理由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签字及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辖区区局(直属分局)审查意见

 

 

 

单位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取消备案号品种目录

序号

制剂名称

备案号

剂型

规格

 

 

 

 

 

 

 

 

 

 

 

 

 

 

 

 

 

 

 

 

 

 

 

 

 

 

 

 

 

 

 

 

 

 

 

 

 

 

 

 

 

 

 

 

 

 

 

 

 

 

 

 

 

 

 

 

 

 

 

 

 

 

 

 

 

 

 

 

 

 

 

 

 

 

 

声明:我单位申请取消以上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

医疗机构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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