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1〕24号)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作为《畜牧法》重要配套法规而制定的,自2011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进行了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正内容,我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反馈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30日。
联系人:自治区农业厅畜牧与饲料处罗军,联系电话:0771—5829770,传真:0771—5829773,电子邮箱:xmc2800033@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