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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及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理解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及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请在2017年8月9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电子邮箱:cycj2014@126.com。
 
  附件: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及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4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及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理解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简称《“三小一摊”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管理适用对象
 
  1、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限主体性质,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均适用登记管理, 连锁企业的总部除外。
 
  2、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 摊贩具体认定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自主选择办理许可证或登记证。选择办理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其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
 
  二、已取得许可的法律适用
 
  1、法律责任。2017年5月1日前已取得许可且符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具体认定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于发生在2017年5月1日前仍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三小一摊”食品违法案件,可以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处理。对于发生在2017年5月1日后的“三小一摊”食品违法案件,依据《“三小一摊”管理规定》执行。
 
  2、经营品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2017年5月1日前已取得许可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可以按许可范围经营包括“禁止目录”的食品品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人选择换领登记证或延续许可证,换发证后的法律适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原则执行。
 
  三、登记管理信息分类机制
 
  1.登记管理信息分类机制。登记管理不是行政许可,不设有效期,但登记的前提是取得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被吊销或者注销后,登记证自行失效。省局将完善登记管理信息分类机制,在系统中增加 “失效”和“经营异常”分类功能。登记失效和经营异常程序分为申请人声明和登记机关依职权确认两类,申请人或登记机关确认人发起失效业务,填写登记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登记失效声明或失效确认(详见附件1),登记机关按要求办理登记失效业务,经审核确认失效的,将系统中原登记信息标注为或“失效”,标注“失效”的收回原登记证。
 
  2、“经营异常”的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终止食品生产经营但主体资格未终止;食品摊贩终止食品经营但政府依法划定的经营场所、区域或者经营地点未改变。
 
  3、“失效”的情形: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件被吊销或者注销;政府取消已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经营地点;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经营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登记信息发生变化重新办理登记;经核查不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
 
  4.对已“失效”的登记信息的处置:登记机关应定期公告已“失效”的登记信息。
 
  四、具体认定条件的判断
 
  1.判定根据:登记机关受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登记申请,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其具体认定条件应根据申请人申报内容、提供的材料及书面承诺来判定。申请人对申报内容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小食杂店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包括实体门店、贮存场所和外设仓库的面积总和。
 
  2.事中事后监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已办理登记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事中事后监管,核实其申报内容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必要时,监管人员可采取通过现场丈量等方式确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实际经营使用面积;按照小餐饮店管理的单位食堂,监管人员可根据就餐记录、采购验收记录和职工档案等综合判断实际就餐人数。
 
  五、登记后的监督管理
 
  1.总体原则。实行登记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监督管理,不按照实行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2.首次检查和日常检查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参照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登记管理日常监督检查表(附件2)进行全要素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日常检查或自查自评的抽查,参照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登记管理日常监督检查表(附件2)选取重点项目进行抽查。
 
  3、风险等级确定。各地可参考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管理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监管能力以及食品安全风险情况,确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风险等级,具体管理实施办法由各市局自行制定。食品小作坊分类管理也可按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浙食药监规[2017]3号)执行。
 
  六、食品小作坊自查报告提交和监督检查频次要求
 
  1、自查报告提交。食品小作坊按照其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随机检查、报告抽查、监督抽检等方式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根据食品小作坊业主情况,各地可取消或简化食品小作坊主体责任自查报告要求。
 
  2、监督检查频次。年度监督检查原则上应覆盖辖区全部食品小作坊,其中随机检查A类小作坊比例>15%,B类小作坊>30%,C类小作坊>60%。
 
  七、食品小作坊的销售区域
 
  依法取得登记的食品小作坊,不限制其销售场所、区域。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小餐饮店食品摊贩禁止目录有关品种的认定
 
  1、自制生鲜乳饮品、自制乳制品定义。小餐饮店禁止目录自制生鲜乳饮品,是指餐饮单位以门店形式自己加工制作,直接将生鲜乳作为原料,经净乳、杀菌、发酵等工艺制作的巴式杀菌乳、发酵乳。食品摊贩禁止目录自制乳制品,是指食品摊贩自己加工制作,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
 
  2、自制生鲜乳饮品与自制乳制品的区别。自制乳制品比自制生鲜乳饮品的范围更广义,自制乳制品包含自制生鲜乳饮品和其他自制乳制品。
 
  3、鲜奶吧与自制生鲜乳饮品的区别。自制生鲜乳饮品是食品经营项目中的一个品种,鲜奶吧不是食品经营项目的品种,而是一种经营业态。小餐饮店禁止经营的是高风险的食品经营品种,而不是经营业态。
 
  4、容易与自制生鲜乳饮品混淆的情形。餐饮单位拆封销售的预包装巴式杀菌乳、发酵乳,或以预包装纯奶为原料经发酵工艺制作的发酵乳不属于自制生鲜乳饮品,不在小餐饮店的禁止目录范围内。
 
  5、自酿酒的含义。小餐饮店、食品摊贩禁止目录自酿酒包括自泡酒、自制发酵酒和自制蒸馏酒。
 
  九、餐饮单位拆封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认定及监管
 
  1.认定。餐饮单位采购大包装预包装食品在门店拆封销售的经营行为,应按照预包装食品销售进行许可,并在经营项目中标注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
 
  2.监管。监管部门应加强餐饮单位销售预包装食品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要求餐饮单位在预包装食品拆封后尽快销售完确保食品安全,同时在拆封存放的容器或设备上标注拆封时间、限期使用时间,并能追溯原包装上标注的品名、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十、餐饮单位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认定
 
  1.餐饮服务配套的食品销售行为。餐饮单位销售预包装食品仅为餐饮服务配套提供堂食或打包服务的,原则上无需在许可证(登记证)经营项目中另外标注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
 
  2.餐饮服务配套基础上增加的食品销售行为。对于在传统餐饮服务配套基础上增加以单纯销售形式将预包装食品销售出店堂外的经营行为(非餐饮服务配套项目),许可(登记)机关应一并对销售项目进行审查,并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审查情况,在许可证(登记证)经营项目上一并标注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
 
  十一、混合经营食品经营者的主体业态确定
 
  1、混合经营的食品经营许可。混合食品经营的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按主营项目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并由许可机关根据实际食品经营面积(主营),结合食品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综合确定。餐饮服务类实际食品经营面积明显大于食品销售类的,主体业态按餐饮服务经营者归类,反之归为食品销售类。餐饮服务类和食品销售类经营面积较为均等的,主体业态按经营项目风险类别高的类别归类。多项目经营的,申请者应按实际情况申报所有经营项目。
 
  2、混合经营的登记管理。混合经营的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管理主体业态归类参考上述原则确定。
 
  十二、燕窝专卖店现场制售燕窝炖品的认定
 
  燕窝专卖店现场制售燕窝炖品成品的行为按自制饮品制售(普通类)许可或登记。其他类似现场制售燕窝炖品的行为参照执行。
 
  十三、公共场所内从事食品经营(餐饮服务)活动的认定
 
  1.公共场所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认定。判断网吧、KTV、足浴店等从事部分食品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是否符合小餐饮店具体认定条件,应根据场所内用于食品经营的场所(包括食品粗加工、切配、烹饪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食品销售场所)使用面积来判断。用于食品经营的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认定为小餐饮店。
 
  2.特殊情形。已取消卫生许可证的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四类餐饮服务场所是单纯的食品经营场所,其所有经营场所均视为食品经营场所。判断上述四类场所是否符合小餐饮店具体认定条件,应根据其所有经营场所使用面积来判断。
 
  附件:1.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失效申明(确认)
 
  2.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登记管理日常监督检查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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