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特殊医学配方食品的注册工作,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名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名称规范原则(试行)》(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注册管理司(邮编10053),并在信封上注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命名规则征求意见”字样。
2017年7月21日
附件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名称规范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名称。
第三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名称由商品名称和通用名称组成,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产品名称,且不得与已批准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名称相同。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字母、图形、符号等。可同时标注英文产品名称,但应与中文名称有对应关系。
产品名称应当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通用名称各部分内容不得分开标注。
第四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商品名称可以采用商标名称、牌号名称等,且不得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商品名或保健食品商标名相同。商标用于商品名称的应符合商品名称命名相关规定。
商品名称不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词语,如“金装”“超级”“升级”“特级”“顶级”“极致”“超凡”“博士”“冠军”“天才”“特效”“全效”“全面”等;
(二)涉及预防、缓解、治疗疾病的词语,如“降糖”“减肥”“减重”“治疗”“消炎”等;
(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如“益智”“益生菌”“易消化”“保护肠道”“增强免疫力”“强体”“强身”等;
(四)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名门贵族”等;
(五)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第五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使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类别名称或者等效名称。
根据产品类别,通用名称应按照如下规则命名:
(一)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称格式为“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产品类别名称)”,例如: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无乳糖配方)。
(二)全营养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称格式为“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例如: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
(三)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称格式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类别名称)”,例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肥胖手术全营养配方)。
(四)非全营养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称格式为“特殊医学用途非全营养配方食品+(产品类别名称)”,例如:特殊医学用途非全营养配方食品(碳水化合物组件)。
第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