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食品及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以来,国家和省又先后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新颁法律法规。为准确适用这些新的法律规定,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省局组织修订了《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征求意见稿)》、《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器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7年6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电子邮件:fzc@sdfda.gov.cn
附件: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