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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和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本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行为,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病,保证用餐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局对2015年5月1日发布实施的《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沪食药监法〔2015〕287号)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各有关方面将意见和建议于2017年5月26日前反馈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意见反馈方式:1.电子邮件:faguichu@smda.gov.cn;2.传真:(021)63268970;3.邮寄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717室,邮政编码:200003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和要求(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和要求(征求意见稿)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技术规范(以下统称食品安全法律规定)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生产加工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的要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加工经营场地、设施设备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的要求,具体见附表。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的要求
 
  1、应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
 
  2、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食品加工时段应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并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3、应配备经专业培训合格的检验人员,负责产品检验和生产过程卫生监测及评估工作。
 
  4、应设置和配备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设备。具备按照DB 31/2024-2014的要求开展原料检验、过程监控和产品检验的能力。
 
  三、建立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
 
  1、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的要求,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按照DB31/2024-2014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和检查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增加适合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检查评价、临近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回收食品管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自身管理记录和文档管理制度。
 
  3、应制定相应的生产配送操作规程,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ABC规范化管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原则》(DB 31/2015-2013)]等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4、应配备食品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
 
  附表:  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加工经营场地、设施设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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