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8日
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药部门)对已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药部门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情况划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并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全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并对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市(州)、县(区)食药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配合食药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二章 风险分级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等级。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情况自动确定,在食品安全追溯监管信息平台上反映。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等级。
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包括:
1、生产环节: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乳制品、肉制品、酒类、冷冻饮品生产企业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2、经营环节:主要为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企业;大规模或者为大量消费者提供就餐服务的中央厨房、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等餐饮服务企业。
中风险食品生产经营包括:
1、生产环节:食用植物油、饮料、糕点生产企业、方便食品、罐头、蜂产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豆制品、酱腌菜、蜜饯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2、经营环节:冷冻冷藏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企业;从事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
低风险食品生产经营包括:
1、生产环节:除高、中风险以外的生产企业
2、经营环节:普通预包装食品销售企业;从事不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
生产经营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静态风险等级。
第八条 首次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风级等级可直接确定为B级。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 各地食药部门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为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依据。
第十条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确定的风险等级,应张贴在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便于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各地食药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明确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3次:静态风险等级高的至少3次;静态风险等级中的至少2次;静态风险等级低的至少1次。
(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4次:静态风险等级高的至少4次;静态风险等级中的至少3次;静态风险等级低的至少2次。
(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5次:静态风险等级高的至少5次;静态风险等级中的至少4次;静态风险等级低的至少3次。
(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4-6次:静态风险等级高的至少6次;静态风险等级中的至少5次;静态风险等级低的至少4次。
各地食药部门在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检查频率和次数相结合的问题。原则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确定为2次的,应当每半年1次检查;确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确定为3次的,应当每四个月1次检查;确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确定为4次的,应当每季度1次检查;确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确定为5次以上的,应当每两个月1次检查。
各地食药部门也可以根据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户数、检查力量及设施设备等实际情况,确定和增加监管频次和重点,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
第十二条 日常监督检查按照《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管理办法》,结合《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分级结果,按照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管理办法》进行自查,通过自查,改进和提高生产经营风险控制水平,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小作坊、小餐饮店、食品摊贩等无需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分级管理由各县(区)食药部门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