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根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33号)、《关于加强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国家质检总局对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有关部门规章进行清理。经过清理,拟废止2件部门规章,修改9件部门规章。现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示,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6年9月17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aqsiq.gov.cn),进入主页“草案意见征集”栏点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aguisi@aqsiq.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4.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国家质检总局
2016年8月18日
附件1
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
附件2
质检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
一、删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1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