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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自查自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为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浙江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自查自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如有修改意见,以纸质及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餐饮服务监管处。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6年8月15日-8月22日
 
  电 话:0571-88903268
 
  传 真:0571-88903262
 
  邮 箱:ssyjcyc@163.com
 
  地   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处(杭州市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  邮编:310012)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15日
 
  浙江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自查自评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自查自评,是指餐饮服务单位在加工经营过程中,为保证食品安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对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制度、加工操作过程等状况进行自查和检查评价,以达到发现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目的。
 
  第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防控、管控结合”的原则和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加工经营活动进行自查自评,并如实填写自查表,做好相关记录。
 
  自查自评工作原则上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
 
  第四条 按照风险管控原则,重点在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大型特大型餐馆、连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总部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食品安全自查自评。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应逐步将其他餐饮服务单位列入自查自评范围。
 
  第五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制订食品安全自查自评计划,定期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自查自评。
 
  第六条 餐饮服务单位自查自评分为常规性自查自评和临时性自查自评。
 
  常规性自查自评是指餐饮服务单位在食品加工经营过程中,按照自查自评计划,对本单位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等情况开展的全面自查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职情况;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四)食品及其原材料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贮存管理落实情况;
 
  (五)加工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卫生及使用运转情况;
 
  (六)餐饮具清洗消毒落实情况;
 
  (七)专间加工及关键环节控制情况;
 
  (八)“四自”食品公示及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情况;
 
  (九)从业人员培训、健康管理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况。
 
  临时性自查自评是指餐饮服务单位根据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或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时开展的自查和评价,主要时机与要求: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时;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专项整治、重大活动保障等工作需要提出具体要求时;
 
  (三)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和经营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
 
  (四)被消费者投诉或媒体曝光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时;
 
  (五)餐饮服务单位处置不安全食品时;
 
  (六)国家、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临时要求时;
 
  (七)临时性自查自评可参照常规性自查自评的内容,重点针对本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开展自查自评,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确保餐饮食品安全。
 
  第七条 餐饮服务单位是餐饮食品安全自查自评的法定主体。餐饮服务单位可自行开展自查自评工作,也可委托社会食品安全相关专业机构协助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鼓励餐饮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开展会员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的互查互评工作。
 
  第八条 餐饮服务单位在自查自评过程中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以保证加工条件和行为持续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 餐饮服务单位的自查自评报告应当如实反映本单位食品安全现状,并对自查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自查自评报告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加盖公章后书面上报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具体需要报告的格式、内容和时间要求由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经营业态和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餐饮单位自查自评报告后,应对餐饮服务单位报告的问题及时核实,认真研究,依法提出相应处置意见和防范措施,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及时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单位常规性自查自评时间和周期,原则每月不少于1次,综合性评估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出现特殊情况的,随时开展临时性自查自评。自查自评记录和整改记录保存至少2年。
 
  按照信息公开和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原则,鼓励餐饮服务单位每次自查自评情况在店堂醒目处公示。
 
  第十二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餐饮服务单位自查自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餐饮服务单位自查自评的抽查作为日常监管形式的补充,抽查资料应规范留存。
 
  抽查方式可以采取实地核查、网络在线抽查等方式进行,对第四条所列的重点单位抽查比例每年不少于30%。
 
  第十三条 抽查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自查自评未落实、自查自评形同虚设、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整改、自查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细化。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 月 日起实施。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自查表 

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食品安全管理员:             电话:      当年度第     次自查

自查项目

序号

自查情况

自查不符合项

说明

整改情况(包括整改时间、措施、完成情况等)

许可

管理

1★

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及其它食品安全信息在店堂醒目处公示。

□是 □ 否

□有待完善

 

 

 

2★

按许可项目经营

□是□ 否

□有待完善

 

 

 

安全

体系

 

 3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

□是 □ 否

□有待完善

 

 

 

4★

明确餐饮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人

□是 □ 否

□有待完善

 

 

 

5★

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并持有相关证明

□是 □ 否

□有待完善

 

 

 

人员

管理

6★

均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是 □ 否

□有待完善

 

 

 

 7

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记录保存完整

□是 □ 否

□有待完善

 

 

 

 8

每天开展晨检并做好记录

□是 □ 否

□有待完善

 

 

 

 9

个人卫生符合要求,无留长指甲、佩带饰物上岗。

□是 □ 否

□有待完善

 

 

 

场所

设备

10★

布局流程、经营条件未擅自改变

□是 □ 否

□有待完善

 

 

 

 11

三防设施齐全,无鼠迹、蟑螂或苍蝇等害虫

□是 □ 否

□有待完善

 

 

 

 12

通风排烟设施有效运转,通风排烟设施无明显污垢。

□是 □ 否

□有待完善

 

 

 

 13

地面、墙面、顶面材料符合要求,无破损、积垢、霉斑等现象。

□是 □ 否

□有待完善

 

 

 

 14

场所环境干净、整洁、无积水,物品摆放整齐。

□是 □ 否

□有待完善

 

 

 

 15

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并做好记录,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是 □ 否

□有待完善

 

 

 

16

是否采用透明玻璃隔断(矮柜隔断)或视频等方式,将餐饮服务关键部位与环节进行展示,设备运转正常。

□是 □ 否

□有待完善

 

 

 

加工

制作

 17

设有蔬菜、肉类、水产类专用清洗池或设施并按要求分类清洗。

□是 □ 否

□有待完善

 

 

 

18

加工制作和盛放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有明显区分标识,并分类分开使用。

□是 □ 否

□有待完善

 

 

 

 19

配置专用食品留样冷藏设施,按要求规范留样,并做好记录。

□是 □ 否

□有待完善

 

 

 

 20

食品烧熟煮透,配备中心温度计。

□是 □ 否

□有待完善

 

 

 

21

餐厨废弃物交给有资质单位处置,有索证资料、协议、回收记录。

□是 □ 否

□有待完善

 

 

 

食品添加剂及“四自”食品

 22★

做到“五专”管理,不超范围、不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时向监管部门备案。                                                                                                                     

□是 □ 否

□有待完善

 

 

 

23

“四自“食品在店堂醒目处或菜单上公示配料表。

□是 □ 否

□有待完善

 

 

 

采购

贮存

 

 24

做好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工作,索证索票资料齐全并保存完好。

□是 □ 否

□有待完善

 

 

 

 25

进行进货查验并做好记录台账。

□是 □ 否

□有待完善

 

 

 

 26

是否采购禁止生产经营食品

□是 □ 否

□有待完善

 

 

 

 27

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过期食品

□是 □ 否

□有待完善

 

 

 

 28

贮存散装食品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是 □ 否

□有待完善

 

 

 

 29

食品存放离地离墙,有毒有害等物品与食品不混放。

□是 □ 否

□有待完善

 

 

 

 30

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分类存放,蔬菜、肉类、水产类食品分开分类存放。

□是 □ 否

□有待完善

 

 

 

专间或专用操作

场所

管理

 31★

入口处按要求设立预进间或洗手、消毒、干手设施,设施运转正常。水龙头非手动式。墙裙铺设到顶,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专间门自动关闭。

□是 □ 否

□有待完善

 

 

 

 32

安装独立空调,有温度计,温度控制25度以下。

□是 □ 否

□有待完善

 

 

 

 33

未经清洗、加工、脱包食品及原料不进入专间。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加装净水设施,运转正常,滤芯及时更换,记录完整。

□是 □ 否

□有待完善

 

 

 

 34

是否做到“五专”(专人加工、专室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设施运转正常。

□是 □ 否

□有待完善

 

 

 

 35

安装空气消毒设施,规范使用并做好消毒记录。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式,垃圾及时清理。

□是 □ 否

□有待完善

 

 

 

 

消毒

保洁

 36★

配备餐用具专用清洗池、消毒和保洁设施,数量满足经营需要。

□是 □ 否

□有待完善

 

 

 

37

消毒保洁设施是否正常运转。

□是 □ 否

□有待完善

 

 

 

 38

保洁设施密闭、清洁、未存放其它物品,标识明显。

□是 □ 否

□有待完善

 

 

 

检验

运输

(适用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39★

按要求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或委托有资质机构代行检验,检验室设施及检测项目符合要求。

□是 □ 否

□有待完善

 

 

 

40★

设立检验室的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设备和经专业培训的检验人员

□是 □ 否

□有待完善

 

 

 

41

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是 □ 否

□有待完善

 

 

 

42★

配送食品的标识标签、储存、运输等符合要求。

□是 □ 否

□有待完善

 

 

 

其他事项

43

未制售禁止制售的高风险食品品种

□是 □ 否

□有待完善

 

 

 

44

有无其它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是 □ 否

□有待完善

 

 

 

自查结论

(可另附页)

 

               

备注:1、打“★”为关键项;2、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对本自查表进行完善、调整和细化;3、整改情况要有人签名;4、自查单位根据实际可合理缺项;5、表单“自查不符合项说明、整改情况、自查结论”写不下的,可另附纸张,对应自查内容序号逐一填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自查人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自查自评半年综合性评估情况(参考格式)

 

一、自查中存在的问题

1、

2、

3、

二、问题整改和落实情况

1、

2、

3、

三、下一步有待加强和改进的地方

1、

2、

3、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评估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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