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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代拟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全面贯彻中央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切实做好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保护和修复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央长江经济带建设有关指导意见,我部在组织专家深入研究论证和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代拟稿)》,拟提请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现就代拟稿有关内容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16年6月10日前反馈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娄巍立
 
  电话:021-62453022,13636345350
 
  电子信箱:changzihuan@agri.gov.cn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代拟稿征求意见稿)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生命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长江是世界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典型的河流之一,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分布有鱼类370余种,其中特有鱼类170多种。近年来,受水利工程、水域污染、过度捕捞、航道整治、挖砂采石等影响,长江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日趋恶化,生物多样性指数持续下降,特别是珍稀特有物种全面衰退,白鳍豚、白鲟已功能灭绝,中华鲟、江豚等极度濒危,“四大家鱼”种鱼苗发生量与上世纪50年代相比下降了97%。保护长江水生生物,修复水域生态,事关长江经济带的健康发展和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为全面贯彻中央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切实做好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保护和修复长江水域生态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总体要求:按照中央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总体部署,把长江生态修复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基本原则,着力破解长江生态难题,加大投入力度,强化生态修复,加强执法监管,落实保护责任,全力拯救长江珍稀濒危物种,全面遏制长江物种衰退和生态恶化趋势,有效恢复长江生态功能。
 
  工作目标:到2017年,率先在长江各级各类水生生物保护区内实现全面禁捕,完成涉水工程普查和水生生态环境影响后评价,划定重要水域生态红线,明确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到2020年,力争实现长江流域全面禁捕,水生生物资源衰退、水域生态环境恶化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水生生物资源得到恢复性增长。
 
  一、开展抢救性保护
 
  (一)实施中华鲟和江豚抢救保护行动。加快中华鲟接力保种基地建设,2020年前在三峡库区、长江故道、河口、近海等区域建成8个中华鲟救护保种中心,通过人工干预完成中华鲟生活史关键环节生境再造和分段圈养保护。实施江豚迁地保护,在鄱阳湖和洞庭湖建立2个江豚救护中心,新建洪湖、千岛湖、柘林湖、高宝湖、廖家沟5个江豚迁地保护区,力争2020年前江豚种群数量实现恢复性增长。
 
  (二)加强区域性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物种历史分布和现实生存情况,编制本地珍稀濒危物种保护计划及分阶段实施方案,完善管理制度,强化保护措施,全方位提升区域性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水平,尽快扭转不同等级濒危物种种群衰退趋势。
 
  二、推进长江全面禁捕
 
  (三)加快实现全面禁捕。沿江各省(区、市)要列出所辖水域禁捕时间表,实施更严格的禁渔期制度,逐年压减捕捞强度,确保2017年率先在长江各类各级水生生物保护区内全面禁捕,力争2020年底实现长江流域全面禁捕。
 
  (四)大力推进渔民转产转业。加大转产转业工作力度,制定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规划和实施方案,制定捕捞渔船赎回和拆解标准,统筹利用好柴油补贴、生态补偿和禁渔期生活补贴等资金,推动渔民“退捕上岸”,为长江全流域禁捕创造条件。
 
  (五)强化支撑保障措施。加强退捕渔民的实用技能培训,加大再就业扶持力度,努力拓宽渔民转产转业渠道。统筹推进渔民上岸安居、教育、医保、低保、养老及扶贫等方面政策落实,完善退捕渔民相关保障机制,使其生活上无后顾之忧,确保“转得出、稳得住、有保障,不返捕”。
 
  三、加强栖息地保护
 
  (六)完善保护功能区体系。在重要珍稀濒危物种的栖息地,根据保护需要划定自然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形式的保护功能区,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类型齐全、重点突出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体系,确保至2020年各类保护区面积不低于天然水域总面积的30%。
 
  (七)提升重点保护区等级。加强对各级各类已建成的水生生物保护区管理和指导,在管理机构、基础设施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撑保障,确保保护区功能有效发挥。各地要根据保护工作需要,及时提升重要濒危物种保护区等级。2016年推动上海长江口和湖北宜昌省级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升级为国家级保护区,2017年推动一批省级江豚自然保护区升级为国家级保护区。
 
  (八)开展保护区清理整治行动。进一步强化对各类各级水生生物保护区的管护力度,全面清理整治保护区内对主体功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人类活动。加快开展保护区内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作,做好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确保2017年前实现各级各类水生生物保护区内全面禁止捕捞作业。
 
  四、开展生态修复
 
  (九)恢复重要水域自然生境。恢复自然河道和鱼类栖息地,逐步恢复长江重要支流和湖泊自然生境。实施黑水河、普渡河等河流的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逐步在长江干支流河漫滩、洲滩、湖泊、库湾、岸线、河口滩涂等生境推广实施,力争2020年前基本恢复重要支流受损水域生态功能。
 
  (十)推进生态调度与江湖连通。科学规范水电站运行管理,优化水库调度运行方式,开展基于水生生物需求的生态调度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水域生态的负面影响。研究建立江河湖泊生态水量保障机制,维持流域生态系统水资源平衡。实施灌江纳苗,推进江湖连通,恢复鱼类洄游通道,确保通江时间满足水生生物洄游的需要。
 
  (十一)强化规范增殖放流。根据水生生态系统结构和水域生态容量,针对珍稀濒危物种制定科学有效的放流规划,科学优化品种结构,加大放流规模。整合长江流域珍稀濒危物种的增殖放流站和原种场,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控制放流苗种质量。加强社会公众和宗教团体参与增殖放流活动的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严控无序放流,严防外来物种入侵和种质污染,提升放流效果。
 
  五、严厉打击非法捕捞
 
  (十二)全面清理取缔“绝户网”和“电毒炸”。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设立巡航执法督查制度,落实执法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保持高压执法态势,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清理取缔“绝户网”和严厉打击“电毒炸”等非法捕捞行为,大力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
 
  (十三)联合开展“清江行动”和“清湖行动”。“十三五”期间,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在生态保护重点水域及问题突出水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各种非法捕捞行为和作业工具进行集中清理整治。重点在长江口开展“清江行动”,在鄱阳湖和洞庭湖开展“清湖行动”,视情在其他问题突出水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十四)联合打击非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行为。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非法经营利用野生水生动物的联合监管机制,设立举报电话,对非法贩卖、加工利用受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进行查处,重点加强珍稀濒危物种的监管,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对典型违法案件进行集中宣传报道,营造保护长江珍稀濒危物种的消费习惯和舆论氛围。
 
  六、严格管控违规涉水行为
 
  (十五)严格监管涉水工程。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挖沙采石、航道疏浚、城镇建设、岸线利用等涉水活动的规范管理,根据水生生物分布情况和保护需要,科学划定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上述活动对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造成破坏的,有关地方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环境恢复、生态修复和损害补偿。有关执法机构要加强执法监管,通过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等方式,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各种违法违规开发活动。
 
  (十六)大力防控水域污染。加强渔业水域污染防控,开展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和预警,及时处置各类突发污染事故,严格依法查处各类污染事故。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禁止在各级各类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新建排污口,已建的排污口要确保达标排放。2017年底前,建立重要渔业水域排污总量和水质状况台账,逐步减少重要渔业水域排污口的排放总量,加大污染治理力度,确保“十三五”期间重要渔业水域水质有明显改善。
 
  七、推行水域生态考核
 
  (十七)划定水域生态红线。根据长江珍稀濒危物种的生活习性和栖息环境,于2017年底前完成重要水域生态红线的划定,明确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对生态红线范围内已经存在的涉水设施进行全面普查,对水域生态产生明显不利影响的应坚决查处,并采取有效的修复措施。
 
  (十八)实行水域生态考核。全面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本底调查,摸清资源状况,建立水生生物资源监测体系和资产评估体系。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2017年底前要完成水生生物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建立水生生物资源资产台账,定期公布水生生物资源状况。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政府水生生物保护主体责任督查,通过水生生物资源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统计,定期开展水生生物资源资产考核评价,建立约谈制度,严肃处理生态监管失职渎职行为。
 
  (十九)健全生态补偿机制。规范涉水项目管理,强化水生生态影响分析,落实生态补偿补救措施。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于2017年底前对现有涉水工程开展普查登记,对已建工程开展水生生态环境影响后评价。依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健全水生生态补偿机制。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环评修复补偿措施和资金使用落实到位。整合各类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流域性受损生态的补救和修复,增强补偿措施针对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强化科技支撑保障
 
  (二十)加强生物学基础研究。依托各级相关科研教学机构加强珍稀濒危水生生物的生态生物学研究,攻克珍稀濒危物种保护的技术瓶颈,通过人工繁殖、驯养、放流等配套技术,逐步恢复不同区域、不同物种的天然种群。
 
  (二十一)建立珍稀濒危物种基因库。加快开展物种基因收集、保存、扩繁等方面工作,推进珍稀濒危物种的基因研究,探索利用现代基因技术手段提高保护水平的方式方法。力争2020年末初步建成长江重要水生生物物种基因库,确保现有物种基因得到有效保存。
 
  (二十二)健全监测体系。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装备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运行保障体系,提升水环境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到2020年,建成覆盖长江重要栖息地的物种及生境监测网络,建立监测公报发布制度。
 
  九、提升执法监管能力
 
  (二十三)加强执法队伍和装备建设。根据长江生态保护工作的需要,切实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保障执法工作经费。强化执法装备设施建设,推广应用现代化、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执法监管效率。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升执法机构依法履职能力。
 
  (二十四)完善执法管理协作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惩治力度。逐步完善部门协作、流域联动、交叉检查等形式的执法合作和联合执法,提高流域性重点水域和交界水域管理效果。推动建立护渔员制度,构建群防群护的管理体系。探索建立渔政执法督查制度,依法追究严重失职渎职行为责任人责任。
 
  十、提高公众保护意识
 
  (二十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积极开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宣传工作,突出公益属性,积极推动水生生物保护宣讲进机关、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六进”活动,全面宣传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中华鲟拯救行动计划和长江江豚保护行动计划,以及长江流域不同区域珍稀特有水生生物的保护政策和相关措施,提高社会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全社会参与长江大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十六)设立保护公益基金。探索建立多渠道的保护机制,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水域生态保护工作。拓宽保护工作资金筹措渠道,鼓励社会支持和资助长江生态保护事业,着手设立长江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公益基金。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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