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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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有效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规范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管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约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责任约谈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约谈,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排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依法约见特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以谈话为主要方式进行风险交流、警示告诫、督促整改到位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四条(约谈原则) 食品安全责任约谈遵循防控风险、客观适时、程序合法、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约谈主体)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监管职责机构根据掌握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事实,报请局领导批准后,组成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小组,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责任约谈。
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小组应当2人以上,并安排专人负责纪录。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小组人员由实施机关根据需要确定,同级监察机构可以派人参加。
第六条(约谈事由) 食品生产经营者具有以下情形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约谈:
(一)未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未能持续保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必备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且未及时自查、整改、报告的;
(二)日常监督检查、抽检和风险监测中发现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未按时采取排查与整改措施的;
(三)被多次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妥善处理,查证属实的;
(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未及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五)具有其他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第七条(约谈对象要求) 被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参加,确因特殊事由未能参加的,应当及时报告具体原因,由其授权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的授权书参加或另行约定约谈时间。
第八条(约谈形式、地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可以集体约谈或个别约谈,具体由组织单位根据被约谈对象实际情况区别对待。约谈地点一般安排在约谈组织单位,根据需要也可以安排在被约谈对象单位。
约谈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员、新闻媒体和消费者代表参加。邀请新闻媒体参加的,约谈小组应当对新闻媒体发布的稿件进行审核。
第九条(约谈内容) 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通报被约谈对象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或隐患;
(二)释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与要求,告知安全风险与责任后果;
(三)听取被约谈对象对出现问题或隐患的情况介绍、原因分析和解决方案;
(四)根据实际提出督促被约谈对象整改目标、措施和时限等要求;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第十条(约谈程序) 约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约谈准备与报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机构做好约谈准备事项,填写《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多家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集体约谈的,需经本局主要领导批准。
(二)约谈通知与确认:约谈机关提前向被约谈对象发送《食品安全责任约谈通知书》;与被约谈对象确认约谈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事项。
(三)约谈实施:1.主持人告知约谈小组人员身份,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权利,核实约谈对象人员身份资料;2.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按照约谈事项内容逐一开展;3.互动交流,充分听取被约谈方陈述意见、建议;4.被约谈人对约谈事项内容提出与约谈方掌握情况明显不同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约谈方应当详细记录、复核,必要时中止约谈;5.约谈记录确认签字。被约谈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约谈记录上载明,并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会人员确认。
第十一条(约谈后处理) 被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约谈的,约谈组织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被约谈方的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
约谈组织单位根据约谈情况,可以向约谈对象发出《食品安全责任约谈行政指导书》。被约谈方应当按照要求在限期内将整改方案和落实整改情况报告约谈组织单位和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约谈记录、落实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等资料,纳入监管档案和信用档案。除涉及保密需要和其他特殊情况的以外,约谈相关内容可以对社会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约谈结果运用) 约谈不代替责任追究以及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的其他相关处理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能够积极配合约谈工作,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在案件处罚、信用惩戒等方面做出裁量从轻或依法减轻、免除决定。拒不配合、消极怠慢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约谈纪律) 约谈组织单位在约谈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行政监管与执法程序,不得有变相增加被约谈单位负担,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
第十四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