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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意见的函

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高新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为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现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无缝衔接,市食安办牵头起草了《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市、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于3月21日15时前将意见反馈市食安办,并将意见电子文档发送至jnssabjdjc@sina.com。
 
  联系人:赵玉婷,联系电话:66607673
 
  附:《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15日

  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安办等部门关于建立食品安全“三安联动”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决定在全市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
 
  一、充分认识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重要性
 
  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食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手段,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系,健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提升我市食用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
 
  二、实施范围
 
  (一)产地准出实施范围
 
  实施产地准出的范围重点是济南市辖区内农产品生产基地(园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及畜禽屠宰厂(场)生产的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二)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实施市场准入的范围重点是全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连锁超市及主要城区的农贸市场,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种为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三、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条件
 
  (一)产地准出条件
 
  1、实施产地准出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下列六项中任意一项产地证明或者合格证明:
 
  (1)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示或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2)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家庭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及其成员根据生产档案记录和自律性检测或委托检测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
 
  (3)由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站)根据生产记录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出具的合格证明;
 
  (4)有关部门、具备认证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质量安全合格证明;
 
  (5)在产品上加贴的二维码、条形码或附加的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6)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的产地证明。
 
  产地证明、合格证明、二维码、条形码或附加的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的内容,一般应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种植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实施产地准出的畜禽及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生猪产品必须出具当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胴体上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验讫印章和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2)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应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标志。分割、包装的畜产品加盖检疫标志;
 
  (3)其他畜禽产品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3、经查验或质量安全检验后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不得采收(或出栏)上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具产地证明或合格证明。
 
  (二)市场准入条件
 
  实施市场准入的经营者购进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查验当批次产地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购货凭证。
 
  1、购进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时,应当查验以下证明文件:
 
  (1)本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的产地证明或者合格证明;
 
  (2)供货者出具的销售凭证、自检合格证明,经营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
 
  (3)省内批发市场出具的“一票通”、省外批发市场出具的销售凭证、产地合格证明、产地证明。
 
  2、购进畜禽及畜禽产品时,应当查验本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3、购进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4、具备包装条件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食用农产批市场开办者、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经营者,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实行入市登记,并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对不能提供生猪产品当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的,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标志,分割、包装的畜产品没有加盖检疫标志的,禁止入市销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要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执法监察和技术支撑体系,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检验经费纳入财政足额预算,切实保障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协作机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三安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联合惩戒力度,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不断提升追溯管理能力和监管水平。
 
  (三)抓好基础建设,严把准出准入关。要按照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要求,指导和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自律性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施和设备,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检测,把好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关;制定和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相关制度,指导和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建立投入品安全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销售企业建立食用农产品入市登记、质量查验、购销台帐、产品检测、信息公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清退等制度,严把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关。
 
  (四)加强宣传引导,稳步推进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的教育培训,进村入企做好动员、准备工作。各县(市)区要实行清单管理,对辖区实施产地准入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拉出单子,将责任明确到镇办和部门,并向社会公示,接受消费者监督。从2016年6月1日起,在实施范围内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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