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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约谈制度(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为强化全省各级食品生产监管责任和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意识,切实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河南省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约谈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请于2015年11月25日前回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联系人:蔡建英 电话:0371-87519830 15938728989
 
  传真:0371-87519831 E-mail:shipinscc@126.com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2015年11月16日
 
  河南省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全省各级食品生产监管责任和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切实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防范、控制食品生产活动中可能存在或正在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和事件,通过与地方政府、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企业负责人进行谈话的方式,加强督查督办,切实解决食品监管过程中的风险隐患和安全问题。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发现问题的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约谈:
 
  (一)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和质量安全隐患的;
 
  (二)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的;
 
  (三)有关部门通报、媒体曝光等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
 
  (四)消费者多次举报投诉,造成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局约谈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一并约谈地方政府:
 
  (一)日常监管中发现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或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的;
 
  (二)发现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
 
  (三)省局批转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四)食品监管制度得不到落实,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
 
  (五)食品违法安全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公众反映强烈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约谈方法包括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省局约谈地方政府和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时,由省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地方政府主管领导和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参加。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约谈企业时,由组织约谈单位的职能处(科)室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分管领导参加。食品生产企业参加约谈的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约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报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督促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二)听取被约谈对象对问题性质的认识、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
 
  (三)要求被约谈对象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尽快解决问题或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四)了解被约谈对象的工作需求,听取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第八条约谈工作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约谈应以正式公文形式通知被约谈人,载明被约谈单位、被约谈人员、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
 
  (二)约谈由相关职能处(科)具体组织;
 
  (三)约谈时,约谈组织单位应当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在场,形成《约谈记录》,由约谈人员和被约谈人签名确认;
 
  (四)被约谈人应当严格按照约谈要求,对约谈指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规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约谈组织单位;
 
  (五)被约谈对象对约谈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约谈组织单位应充分听取被约谈对象的意见,被约谈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约谈组织单位应当采纳。
 
  第九条约谈组织单位应当将约谈记录(包括照片等)、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等资料存入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必要时,约谈信息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约谈组织单位在约谈过程中不得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等行为。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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