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做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公开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示,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5年7月10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aqsiq.gov.cn),进入主页“草案意见征集”栏点击“《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aguisi@aqsiq.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4.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