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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开征求《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暂行)》和《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暂行)》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监管,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食品化妆品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4号)的相关要求,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并根据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形成了《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暂行)》和《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暂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4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并注明“《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等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uxg@cfda.gov.cn。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10-88330887。
 
  附件:1.   起草说明
 
  2.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暂行)
 
  3.   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暂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化监管司
 
  201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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