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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生产经营行为规范,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食品药品安全 “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反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者纳入“黑名单”管理。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云南省食品药品安全 “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广大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4年12月20日

  联系人:赖方良

  电话:0871-68571923

  电子邮箱:law_ynfda@163.com

  邮寄地址: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发路616号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10日

  云南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生产经营行为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者是指在云南省行政辖区内从事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违反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符合本办法纳入“黑名单”情形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以及责任人员的相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全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暂不将其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

  第七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黑名单”数据库,并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及时上报“黑名单”信息。

  第二章  纳入范围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一)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二)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三)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毁灭有关证据,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五)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受到撤销或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六)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受到吊销或撤销上述证件行政处罚的;

  (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行政处罚的;

  (四)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受到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五)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或责任人员: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被撤销上述许可证件的;

  (二)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情节严重,被依法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

  (三)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或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四)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五)违反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一)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二)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 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在本年度被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严重失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一)未经审批擅自发布违法广告,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相关部门联合曝光的;

  (二)发布的违法广告内容严重失实,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信用体系建设中,需要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公布

  第十五条 黑名单信息公布按照“谁处罚、谁公布”的原则,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食品药品违法者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在政务网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 “黑名单”信息公布应当包括:

  (一)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

  (二)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主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以及法律法规禁止责任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三)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许可证号等。

  第十七条 “黑名单”公布的期限,应当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期限的,公布期限为2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公布的“黑名单”信息于5日内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政务网站上予以转载。

  第十九条 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首次公布信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转入数据库。

  第二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其政务网站设置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具体格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设定。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审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发现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件或批准证明文件受到行政处罚,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年限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三条 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纳入食品药品监管信用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负责“黑名单”信息的汇总、审核和发布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司法机关通报的刑事处罚案件相关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和涉案产品的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公示信息格式

  2.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公示信息报送表
 

附件1: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公示信息格式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因             (违法违规事由),受到              行政处罚,根据《云南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第          项的规定,该企业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日期自        日至          日。
                   企业(或责任人员)在此期间不得             
  附:1.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
    2.有关责任人员信息(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


 

附件2: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公示信息报送表
                                 〔  〕  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_______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___________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职务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因___________(违法违规事由),受到_____行政处罚,根据《云南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第___条___款___项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日期自___年_月_日至___年_月_日,请予转载。
    附:1.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
    2.有关责任人员信息(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
                                 
                             (公 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公示信息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收到。 接收人签字:
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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