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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规范性文件意见的通知

  近日,我局起草制定了规范性文件《舟山口岸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本局法制与综合业务处。联系人:李普杰
 
  电话:0580-8129235,邮箱:lpj@zs.ziq.gov.cn
 
  附件:   舟山口岸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
 
  舟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4年12月3日

  舟山口岸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舟山地区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以下简称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工作,促进两地经济贸易交流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对台政策,结合舟山口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地区对台小额贸易商品,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从事对台小额贸易的台湾船舶、船员、船员携带物,以及对台小额贸易指定口岸、船舶停靠点、商品仓库、交易市场等场所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对台小额贸易是指在舟山地区指定口岸经核准的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与台湾地区公司或居民依照《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管理办法》进行的货物贸易。
 
  对台小额贸易公司指按《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管理办法》成立的专门从事对台小额贸易的公司。对台小额贸易公司经营权应依法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以及登记注册,并向舟山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舟山局)办理备案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从事对台小额贸易。
 
  第四条 舟山局法制与综合业务处负责辖区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工作的总体协调,各行业管理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业务的管理、指导、检查、培训以及审批等归口管理工作,相关业务部门(含派出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对台小额贸易的日常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工作应坚持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实施风险管理。舟山局可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对属于依法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农产品、食品、工业品等小额贸易商品采取相应的检验检疫便利措施。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对台小额贸易公司或其代理人应当依照大陆检验检疫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向舟山局办理对台小额贸易商品的报检手续,接受检验检疫监管。
 
  对台小额贸易商品实行进口全申报。
 
  第七条 申报时,应按规定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原产地证书等单证,需实施检疫审批、特殊物品审批等货物,应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列入国家质检总局检疫审批的产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原产台湾地区的、低风险的对台小额贸易农产品、自捕水产品等,在报经上级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后,在申报时可以免于提交输出地的相关检疫证书或卫生证书等文件。
 
  第九条 舟山局可采取提供预约服务、优先接受申报等措施,为对台小额贸易商品报检提供便利。舟山局对辖区对台小额贸易实施“通报通放”。
 
  第十条 台湾地区的小额贸易船舶在抵离对台小额贸易指定口岸、船舶停靠点前,其负责人或船舶代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 台湾地区的小额贸易船舶装卸船上用品、船员携带物品上下船时,其负责人、船舶代理或船员应主动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
 
  第三章 检验检疫
 
  第十二条 输入大陆的需隔离或定点加工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根据风险可控的原则,应先运抵指定的监管场所,再进行检验检疫,并按照检验检疫结果采取相关措施。
 
  第十三条 自台湾地区的鲜活产品原则上24小时内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放行。需经实验室检测的,可适当延长时限。舟山局各检测部门对送检的对台小额贸易商品,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优先检测。
 
  第十四条 经对台小额贸易输往台湾地区的食品、动植物产品,外包装允许使用中性包装,但必须做好溯源记录,确保产品可溯源。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在装运前应进行适载检验。
 
  第十五条 以对台小额贸易方式输往大陆,作为样品或自用等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并免予出具相关检验证书。
 
  第十六条  对台小额贸易货物及其包装以及相关单证等,不得出现有违“一个中国”原则的内容。
 
  第十七条 对台小额贸易入境商品,经检验检疫发现涉及安全、健康、环保项目不合格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舟山局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使用。
 
  第十八条 入境的对台小额贸易船舶,已取得《船舶免于实施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或符合《船舶免于实施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卫生要求的,可实行电讯检疫。
 
  第十九条 入境的对台小额贸易船舶,在抵离对台小额贸易指定口岸、船舶停靠点时,除紧急情况外,未经舟山局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船舶,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第二十条 入境的对台小额贸易船舶,在对台小额贸易指定口岸、船舶停靠点装卸的船上用品及船上人员上下船携带的物品,依法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舟山局应实施现场、快速检验检疫。船上人员不得携带大陆禁止携带入境的物品下船。
 
  第二十一条 对台小额贸易进出境木质包装检疫要求按舟山局相关规定执行。对台小额贸易中的特殊物品,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总局令第83号)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台小额贸易公司要建立和完善入境对台小额贸易商品追溯体系和台帐,对产品相关信息实施归档登记。
 
  第二十三条  对台小额贸易中属《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包括以对台小额贸易方式输入的会展展品)且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认证条件的,由舟山局办理免予办理强制性认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台小额贸易点专用仓库、现场查验设施应符合检验检疫要求,并接受检验检疫监管。
 
  第二十五条 舟山局可以对进入对台小额贸易定点市场进行交易的商品实施监督抽查检验,并根据抽查结果做出通报地方政府、改变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或通知收货人召回等处理方式。
 
  第二十六条 舟山局应对对台小额贸易指定口岸、船舶停靠点、市场等场所实施卫生和动植物疫情监测,并对上述区域以及在港的对台小额贸易船舶实施卫生监督,发现重大疫情或台湾地区发生重大疫情时,舟山局应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以对台小额贸易方式输入的商品,属于国家质检总局纳入指定口岸管理的,按总局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监管中属于许可审批的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舟山局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舟山口岸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监管的工作实际,在风险评估的前提下进行动态管理,细化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舟山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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