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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以下简称抽检监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食药监办食监三[2104]55号),我们制订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工作规程(试行)》),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14年11月20日前反馈给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联系电话:0571-81393572,邮箱:zjspc2005@126.com。
 
  2014年11月10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工作规程(试行)
 
  (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以下简称抽检监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食药监办食监三[2104]55号),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抽检监测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和效率原则,实行“统一制订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汇总数据,统一分析利用”,保证程序合法、检测准确、结果公正。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我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生产经营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本规程所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通过系统地、持续地对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以及影响食品安全的其他因素进行样品采集、检验、结果分析,及早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并进行研判和处置的活动。
 
  第四条 抽检监测分定期抽检监测和专项(含应急)监督抽检两类。定期抽检监测需在年初制订计划,分季、按月实施;专项监督抽检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随时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局负责统一组织、规划和指导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抽检监测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总局、省局本级抽检监测计划和总局本级抽检监测后处理工作。
 
  省局的抽检监测工作由食品生产监管处牵头;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处各自负责相应环节的抽检监测计划制订与实施、处置与交办、督办;综合协调处负责省内涉系统外的不合格或问题样品的处置协调;应急宣传处负责会同相关处室按规定发布抽检监测信息。
 
  第六条 省局设立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具体承担抽检监测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省级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方案;
 
  (二)跟踪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动态信息并通报承检机构;
 
  (三)核对、筛选并确认各承检机构能力;
 
  (四)协助做好承检机构招投标及经费核算工作;
 
  (五)汇总审核抽检监测数据并撰写分析报告;
 
  (六)管理抽检监测文书并指导规范使用;
 
  秘书处日常工作由省局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处指导,归口食品生产监管处管理。
 
  第七条 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制订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抽检监测工作;配合做好总局、省局本级抽检监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抽样工作;负责依法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抽检监测不合格或问题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八条 各承检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负责检验检测的相关技术工作。
 
  第三章  计划制订
 
  第九条 省局定期抽检监测计划应当按照不重复、不冲突的原则,整合总局涉及我省的计划、省局各监管处室提出的计划以及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须以省局名义下达的计划。
 
  第十条 省局定期抽检监测计划由食品生产监管处牵头制订,秘书处负责收集汇总各级、各环节计划。计划内容包括食品品种、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批次分布、抽样单位、承检机构、进度安排等。
 
  第十一条 承担省局定期抽检监测任务的承检机构,除应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条件外,其能力原则上应涵盖承检食品的监督抽检全项目。
 
  承担总局及省局本级抽检监测任务的承检机构通过定期招投标方式确定。招投标工作由规划财务处牵头,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处及科技发展处共同参与。
 
  第十二条 省局专项监督抽检计划由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处根据需要下达;查办案件所需的执法抽检由稽查局确定;检验检测原则上应在中标的承检机构内选定。
 
  第十三条 省局定期抽检监测计划须经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处及规划财务处会签;省局专项监督抽检计划须经规划财务处会签;所有抽检监测计划均需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下达实施。
 
  第四章  计划实施
 
  第十四条 实施省局抽检监测计划的抽样单位由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处根据各自监管特点决定,可以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可以是承检机构或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承检机构共同完成。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单独抽样的,参与抽样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
 
  第十五条 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加强抽样和检验过程管理,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检验原始记录,按规定出具检验报告,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承检机构承检省局定期和专项抽检监测计划的,要按月将数据报送秘书处,并按任务来源分别录入“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和“浙江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秘书处负责数据催报与审核。
 
  第十七条 秘书处按月汇总抽检监测数据并报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处。单品种抽检监测计划完成后要及时组织相关检验机构撰写分析报告;年度抽检监测计划完成后要形成年度抽检监测总报告。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监管处会同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服务监管处加强对计划执行过程的指导协调,加强跟踪检查,全面掌握抽样、检验工作情况;组织开展承检机构实验室检查、能力比对,发现承检机构存在能力缺陷或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取消其承检资格。
 
  第五章  不合格或问题样品处置
 
  第十九条 承检机构对于发现的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应予复核,复核无误后,应立即出具检验报告并附《食品安全抽检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等有关材料报送至秘书处,并同时报送抽样单位。
 
  抽样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承检机构)收到检验报告等有关材料后,应立即告知被抽检单位以及标示的生产单位、进口食品代理商或进口商,完成不合格结果确认和流通领域抽样样品确认等工作。
 
  第二十条 秘书处在收到承检机构不合格或问题样品的报告后,应根据抽样环节迅速分送相关监管处室。其中,流通环节抽样的地产食品应同时报送食品生产监管处;外省生产的食品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秘书处以省局名义向外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一条 总局本级、外省通报我省的不合格或问题样品信息由秘书处统一接收,并以省局交办单形式直接通知相关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按监管环节分送相关处室。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处分别负责相应环节不合格样品和问题样品的转办、催办、督办,督促抽样地所在地、食品标示生产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落实核查处置工作。涉及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由省局稽查局直接介入并指导办案。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处及稽查局应及时汇总核查处置情况,按月反馈至秘书处。总局本级、总局布置省局实施任务的核查处置情况由秘书处汇总,交食品生产监管处统一报总局。
 
  第二十四条 建立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食品生产监管处组织省局相关处室、技术机构和专家,对抽检监测结果进行分析研判,查找安全风险,研究确定监管重点。
 
  第二十四条 对于抽检监测发现可能存在区域性或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的,由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处依据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整治;需要会同其他监管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的,由综合协调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共同参与。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动态信息由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处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在省局网站发布;重大信息需通过其他媒体发布的,由应急宣传处负责发布,并做好信息发布后的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及引导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各类抽检监测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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