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行为,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等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4年7月2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反馈我局:
2014年6月18日
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监督检查定义】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范和落实食品安全有关规定、制度等食品安全情况进行现场督促、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检查人员根据日常监管、专项整治、节假日、中高考等特殊时段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和投诉举报线索,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食品安全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检查原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规范高效和属地监管、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事权划分】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省、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制订年度重点监督检查计划,明确重点检查的单位数量、区域分布、时间安排和检查方式,通知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监督指导,结合重点检查抽查下一级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八条 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应与专项整治、节假日、中高考等特殊时段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和投诉举报线索核查有机结合,确保年度内对辖区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查。
第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能科(处)室负责组织实施,稽查机构协助配合。职能科(处)室组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节假日、中高考等特殊时段保障等检查,应通知同级食品药品稽查机构参加,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应同时告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 食品药品稽查机构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餐饮服务者进行核查检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能科(处)予以配合支持。对列入同级监督检查计划的单位,稽查机构应先向职能科(处)室汇报,已经实施监督检查计划的,稽查机构可针对投诉举报线索进行重点核查、检查;尚未实施监督检查计划的,由牵头科(处)结合投诉举报线索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一条 【企业自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进行定期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查验其自查情况。
第三章 检查内容及方式
第十二条 【检查安排】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应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目的、对象、内容、方式、时限及检查组组成人员等。
第十三条 【检查重点】年度内对餐饮服务者进行的首次检查,应当进行包含下列重点内容的全面检查:
(一)餐饮服务许可、量化分级相关情况;相关食品安全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消费提示、公示、投诉举报电话等公开告知情况;
(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取得和培训情况;
(三)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集中消毒餐具等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及落实情况;
(四)食用油脂、畜禽肉类、食品添加剂等重点品种的购进、公示和使用情况;加工制作用水卫生安全情况;
(五)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按种类、性质分开存放管理情况;预包装食品执行产品标签、说明书情况;
(六)餐饮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加工用具(刀具、砧板、抹布)区分使用情况;
(七)厨房、就餐场所卫生清洁情况;卫生消毒、制冷设施配备性能状态和使用情况;
(八)操作间布局调整情况;主要经营的食品种类的增减和食品加工工艺流程改变情况;
(九)食品加工制作、备餐、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以及留样等情况;
(十)从业人员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情况;工作服着装和个人卫生执行情况;
(十一)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
(十二)本单位自查情况,上一次监督检查、问题整改及近两年内被行政处罚情况。
(十三)其它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十四条 【检查方式】实施餐饮服务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可采取如下方式:
(一)检查管理、操作现场;
(二)数据测量;
(三)对从业人员询问笔录;
(四)查阅文档资料,必要时调阅、复印复制相关的文档和影像资料;
(五)依法查封、扣押食品及原料、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设备工具、场所。
第十五条 【检查程序】检查人员实施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出示《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检查目的、范围和要求,落实配合检查人员;
(三)按照计划对检查内容进行逐项检查,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获取、保全证据。
(四)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经双方核实签字。
(五)汇总现场检查情况,作出明确的检查结论,向检查对象进行通报并交付留存。
(六)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立案查处意见。
(七)检查人员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派出单位,并将反映检查情况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检验检测】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可视情况实施快速检测,对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可进行监督抽检。
第四章 检查结果的处置
第十七条 【检查频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监督检查结果和风险安全等级、量化分级的规定,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评估和调整核定等次,确定对其监督检查的频次和措施。
第十八条 【信用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一户一档”原则,建立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主要包括《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发及变更、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企业信用等情况,健全“黑名单”制度。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全部建档,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其监督检查的单位建档。
第十九条 建立食品药品监管餐饮服务检查通报和定期报告制度。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束10日内将结果通报给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当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监督检查情况汇总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 根据检查结果立案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其实施的有关要求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宣传普法】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注意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餐饮服务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并引导、支持、鼓励餐饮服务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第二十二条 【检查纪律】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廉政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财物;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为个人或亲友谋私利、办私事;不得弄虚作假,故意隐瞒被检查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其他检查】行政许可现场核查、评价性抽检、风险监测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的监督检查,按照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办法时效】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 月 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