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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再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原料的管理,指导化妆品注册管理工作,我司在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对《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征求意见稿)(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11号47号)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整理了《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再次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于2014年6月15日前报送至局化妆品标委会秘书处。涉及国产备案产品需要补充提交使用依据的,由省局核实确认后统一汇总报送。
 
  联 系 人:陈志蓉
 
  联系电话:010-67095882
 
  传  真:010-67095264
 
  电子邮件:chenzhirong853@qq.com
 
  附件:1.    《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再次征求意见稿)
 
  2.    暂不列入《目录》原料表
 
  3.   《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编制说明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化注册司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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