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我部决定制定《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目前,编制单位已完成该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现印送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4年1月15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刘睿倩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7
传真:(010)66556218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19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科技部办公厅
3.农业部办公厅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5.中国科学院
6.中国工程院
7.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8.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9.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
10.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11.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12.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13.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14.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15.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16.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17.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18.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工业废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北京)中心)
19.大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程技术中心)
20.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浙江)中心)
21.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国家环境保护工业污染源监控工程技术中心)
22.清华大学(国家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与评估工程技术中心)
23.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村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建设工程技术中心)
24.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环境保护城市(镇)膜生物反应器与污水资源化工程技术中心)
25.中国渔业协会
26.中国海洋大学
27.上海海洋大学
28.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29.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
30.浙江大学
31.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2.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33.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34.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35.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36.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37.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
38.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9.广州中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机关各部门意见,科技司内征求各处及水专项办意见)
附件2
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水产养殖生产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水产养殖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中参照采用;本技术政策提出了控制在自然水域或人工水体中养殖各种水生动物过程中的污染可采取的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法,包括合理应用养殖技术、污染防治、新技术研发等方面的内容。
(三)水产养殖应兼顾生态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污染防治水平;因地制宜地开展水产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
(四)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应贯彻“控制总量、合理投饵、规范用药、因地制宜、治管并重”的技术原则,推行“清洁生产、全过程控制、资源化利用、强化管理”的技术路线。
二、合理应用养殖技术
(五)根据水域条件,合理规划布局,控制适度规模,规范养殖活动。
(六)池塘养殖宜发展鱼草、鱼菜、混养等生态养殖模式;围网(网箱)应根据养殖容量确定养殖密度和混养形式,确保不降低养殖水域水质;湖泊水库等大水面淡水养殖宜根据水生态功能和环境容量确定养殖种类、养殖结构和规模,逐步取缔网箱养殖,规范围网养殖;流水型养殖应发展循环水养殖模式,提高水资源利用率。鼓励研发和推广新型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模式。
(七)推广水产养殖废水循环利用技术,设置收集存储和净化设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和水资源消耗。
(八)应加强水质调控和管理,鼓励合理使用消毒剂、酸碱度调控剂、高效复合微生物制剂、底质改良剂和采用水生植物栽培等方法调节养殖水质,保持养殖水体生态系统平衡,增强自净能力,减少污染物排放。
(九)加强投饵管理,提高饵料质量和饵料转化率,鼓励使用全价饲料,定时、定位、定质、定量投饵,从源头实现固体废物减量化。鼓励研发和推广应用高效、环保的配合饵料或优质饵料。
(十)应规范养殖药品使用管理,宜根据养殖对象、药物的特性、水环境特征等合理使用药物,减少药物残留,并禁止使用违禁药物。鼓励研发和推广应用符合环保和水产品质量标准的渔业药品。
三、污染防治
(十一)水产养殖废水应重点控制COD、氮、磷、重金属、硫、悬浮物等污染指标和水体残饵、药物、排泄物等污染物。
(十二)水产养殖废水宜因地制宜选择处理技术和工艺,处理排放水质应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量符合本地区总量控制要求。
(十三)工厂化养殖废水处理可采用过滤、沉淀、吸附等物理、化学净化技术,以及与生物生态组合的净化技术,并进行消毒处理后排放;鼓励采用削减养殖废水遗留药物生物毒性的技术。鼓励研发和推广先进、高效、低成本的工厂化水产养殖废水处理和回用的新技术与设备。
(十四)海水网箱养殖鼓励采用混养技术、生物生态调控技术、深层曝光、充氧、残饵收集等技术改善养殖区域水质。
(十五)池塘养殖应配置土壤过滤系统、人工湿地、生态沟渠或净化塘系统等废水处理和循环利用养殖废水,避免直接外排周边水体。
(十六)水产散养密集区养殖废水可因地制宜采用稳定塘、湿地等运行管理简便、经济可行的工艺技术。
(十七)工厂化养殖排放的恶臭气体应收集并采用生物除臭技术进行处理。臭气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十八)工厂化养殖和网箱养殖应配置固体废物收集系统,采用堆肥、厌氧等技术实现水产养殖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十九)池塘养殖和网箱围网养殖产生的淤泥、粪便未利用饵料宜及时清除,鼓励采用堆肥、厌氧消化等技术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研发和推广应用养殖底泥、沉积物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的技术与设备。
(二十)水生动物尸体应按照有关卫生防疫规定进行妥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