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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珠海市餐饮浪费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遏制餐桌浪费现象,引导广大群众开展文明餐桌行动,建设节约型社会,市创文办、市文明办委托北师大珠海分校中国经济特区立法研究所起草了《珠海市餐饮浪费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9月30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文明网-珠海分站(http://gdzh.wenming.cn/);

  2、电子邮件:zhscjbgs@163.com

  珠海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2013年8月6日

  珠海市餐饮浪费处罚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餐饮浪费的监管,处罚餐饮浪费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经营者的餐饮浪费及与餐饮浪费相关行为的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食堂和宾馆、饭店、餐馆、农/渔家乐等各种从事餐饮类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餐饮浪费,是指在餐饮消费中,消费者超量点餐导致食物过剩,且餐后未予打包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与餐饮浪费相关行为是指经营者未尽提示、引导等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对餐饮浪费行为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当。

  第四条

  对餐饮浪费行为处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重视餐饮行业反对铺张浪费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勤俭节约的意识,营造节俭消费文化的氛围。

  全社会应当鼓励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觉开展文明餐桌创建活动。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在文明餐桌创建活动中获得文明餐桌示范店、文明餐桌示范食堂称号的经营者进行公示和推广,并在评优、评奖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六条

  鼓励餐饮行业协会制定餐饮行业反对铺张浪费的自律规范,减少餐饮浪费行为。

  第二章  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义务

  第七条

  经营者在服务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餐前向顾客明示菜品份量,建议顾客合理搭配菜品;

  (二)引导消费者合理点餐、避免浪费;

  (三)在餐厅显著位置摆放“剩菜超量将予处罚”告示牌;

  (四)在餐桌上摆放“文明用餐、以俭养德”等宣传标语;

  (五)餐后提示消费者剩饭剩菜打包并提供打包餐盒。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条款或者以包间费、开瓶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条款。

  第九条

  消费者应当根据用餐人数合理点餐,避免浪费。

  第十条

  消费者有义务对餐后的剩饭、剩菜进行打包。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

  第十一条

  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浪费行为的监督与处罚。

  第十二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浪费行为定期巡查机制。

  第十三条

  鼓励对违反本法规定义务的经营者进行举报。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餐厅显著位置标明举报电话。

  第十四条

  餐饮浪费行为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的义务,由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经营者拒绝改正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予改正的,政府相关部门除要求其限期改正外,并视浪费情况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义务,由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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