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生物安全,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用菌(毒、虫)种进口审批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兽用生物制品研制、生产及检验用菌(毒、虫)种进口申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013年8月1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报农业部兽医局。
联系方式:农业部兽医局 谷 红,电话:010-59192829、010-59191652(传真)
附件: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进口审批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7月23日
附件
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进口申请
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所涉及的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为用于兽用生物制品研制、生产及检验的微生物菌(毒、虫)种。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进口:
一、已取得农业部核发的《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产品生产、检验菌(毒、虫)种;
二、已在其他国家取得兽药注册证明性文件的产品生产、检验菌(毒、虫)种,且我国境内存在相应疫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四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和非致病性的微生物
(二)与国内流行毒株抗原性无明显差异的
(三)如属于基因工程技术构建的,应先取得农业部核发的允许入境的证明性文件
三、国际组织推荐用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检验的菌(毒、虫)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国已有同类疫病的
(二)与国内流行毒株无明显差异的
(三)符合我国防疫政策需要的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提交的;
五、属于国家动物疫病防控急需的菌(毒、虫)种,按国家现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