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市(州)食品安全办: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有关“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4号)有关“夯实基层基础”的要求,我们草拟了《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修改意见。各市(州)和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修改意见,请于2013年7月25日前反馈省食品安全办。
联系人:钟世亮 18030870119 028—86633951(传真)
附件: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7月18日
附件
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4号),加快完善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提升全省食品安全保障整体水平,现对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任务
乡镇(街道)处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最基层,是食品安全保障的第一道防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明确1名负责人分管食品安全,并安排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及食品安全办公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管理的重点对象是: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小摊贩、小食品经营店、农家乐、农村家宴、中小学校食堂、建筑工地供餐点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等,要突出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以及企业外租厂房、车间、仓库和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具体任务主要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并将检查情况向县级食品安全办报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档案,及时掌握、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和经营动态;及时收集、分析辖区食品安全状况,定期向县级食品安全办报告;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作用,积极引导其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队伍、食品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二、建立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队伍
各地要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加强基层食品安全专(兼)职干部、协管员和信息员队伍建设。
每个乡镇(街道)明确1名专(兼)职干部,专(兼)干部既可由政府工作人员担任,也可由聘用人员担任,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和当地派出所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日常巡查、监管执法、事故查处、信息报告、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对辖区内居民申报的5桌以上家宴,组织乡镇(街道)有关部门人员上门监管。
每个行政村(城镇社区)至少聘任1名食品安全协管员,协管员可聘请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村(社区)卫生员、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和中小学教师等担任,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加有组织的集中巡查和暗查暗访,收集并向食品安全专(兼)职干部报告食品安全信息,反映群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传达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向群众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宣传培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食品安全常识。
每个村民组、居民小区聘任1名食品安全信息员,信息员可聘请村民小组长、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等担任,负责定期不定期走村串户,逐个巡查所在村民组(居民小区)的食品生产经营点等,提醒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发放食品安全宣传资料;收集所在村民组5桌以上家宴信息,并与巡查发现和村民举报的安全隐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等情况实时报送食品安全协管员。
地方各级食品安全办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队伍的培训和指导,实行先培训后上岗,保证队伍素质。要严格队伍管理,建立基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档案,记录基本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按有奖举报规定给予奖励。严格规范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人员行为,明确不具有执法权,避免滥用权力。
三、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机构和乡镇事业站所的作用
加快推进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发挥乡镇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等服务机构的作用,积极规范、指导、宣传科学种植养殖,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监管。加强工商所、食品药品监管所(站)等基层派出机构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其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和相应执法权限的优势,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加大对乡镇食品生产企业、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要明确专门警力参加食品安全执法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方面的作用。乡镇卫生院要承担起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义务,强化相关能力建设,逐步将所有乡镇卫生院纳入食源性疾病监测系统。
四、实施网格化管理
县(市、区)级食品安全办要统筹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地行政管理区划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分布特点,将所辖区域合理分区划片,形成若干监管“网格”。对每个“网格”,都要确定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协管员和信息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将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网格管理,做到“定格、定人、定责、定标”,不留死角盲区,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县(市、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定期会商、联合巡查、情况通报等沟通合作机制。乡镇(街道)、监管部门派出机构要与派出所建立食品安全警务协作机制,与乡镇卫生院建立食源性疾病联合核查机制。网格食品安全监督员要与群众性协管员、信息员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实现点对点实时联系,充分发挥协管员、信息员分布广、环境熟、信息准的优势,使协管工作与政府部门监管执法行动有效衔接、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提升监管效能。
五、落实保障措施
各地要将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建设及其运行保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落实经费保障。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费补贴制度,落实聘任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专职干部工资及其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合理确定、发放与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工作相适应的补贴。地方各级政府在公益性岗位安排使用上,要向基层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倾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和失职、渎职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县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明确考核办法和奖励措施,对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面取得成绩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或个人,通过一事一奖、一案一奖、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等方式,及时兑现奖励,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
六、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出台有效政策措施,统筹推进辖区内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及时开展督导检查,确保2013年年底前基层管理队伍建设到位。地方各级食品安全办要广泛宣传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食品安全专(兼)职干部队伍、协管员队伍和信息员队伍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及时反映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进展和成绩,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管理的积极性,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