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根据《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予以发布征求意见。
1、征求意见时间:1月24日-1月30日
2、发布方式:上海市食品安全网www.spaq.sh.cn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www.shfda.gov.cn
3、反馈意见受理部门: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4、反馈意见方式:书面意见、电子邮件方式、网上留言
5、联系方式:河南南路288号409室,邮编:200010电话:63356209、63356132传真:63268802电子邮箱:shianban@smda.gov.cn、faguichu@smda.gov.cn
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月23日
附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沪府发〔2013〕*号
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食品和下列食品:
一、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炝虾,以及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螯虾和死的贝壳类水产品。
二、禁止商场、超市、菜市场、商品交易市场等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经营一矾海蜇、二矾海蜇。
三、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醉虾、醉蟹、醉蟛蜞和咸蟹。
四、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生食水产品、生鱼片、凉拌菜、色拉等生食类食品,以及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榨饮料、现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
五、禁止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自行添加亚硝酸盐加工制售的食品。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公告规定,生产经营所列食品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对食品摊贩违反本公告规定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食品摊贩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所称的生食水产品,是指经过清洗、整理、腌制或醉制等加工工艺,但不经烧熟煮透即供食用的贝壳类、甲壳类等水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月*日。
特此公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