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我区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校园内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降低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稳定,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宁夏行政区域内为学校提供餐饮服务环节发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群防群控。提高全社会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加强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及时分析预警,对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控制。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区政府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地市级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区)级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3)统一指挥,联合行动。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食品监管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要快速响应,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善后处置及整改督查等应急处置工作。
(4)依靠科技, 提高素质。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测与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方面先进技术的引进、推广和应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2、事故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自治区行政区划,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自治区政府处置能力的;
(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 影响范围涉及自治区内2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的;
(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自治区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影响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给学校饮食安全带来较大危害的;
(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地市级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影响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学校食安全带来一定危害的;
(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1.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自治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转为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是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3.1.2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确定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
(2)领导、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五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发布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宜。
(5)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1.3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发布或取消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2)组织、协调跨市级行政区划、跨部门或职责不明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核查;指导五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工作准备和落实情况。
(3)组织制定和修订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4)组织建立和管理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
(5)组织召开自治区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会议,分析、研究全区食品安全形势。
(6)组织、协调查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完成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1.4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全自治区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应急处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1)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拟订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病员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组织调查处理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自治区农业厅负责组织特别重大、重大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开展特别重大、重大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3)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4)自治区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5)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6)自治区教育厅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7)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保护、治安维护,协助有关部门现场调查取证。
(8)自治区监察厅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造成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以及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9)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组织畜禽屠宰加工环节及流通领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10)自治区环保厅负责造成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及环境监测工作。
(11)自治区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销售、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2)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造成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3)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工作。
(14)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与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工作。
3.2市、县(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和县(市、区)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地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市、县(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可参照本预案将其办公室设在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3专家咨询委员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其具体职责是:(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监测
自治区卫生厅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区学校食品安全安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5、信息举报、报告、通报与发布
5.1信息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举报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个人不履行或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对举报的食品安全事故,要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查处结果。
5.2信息报告
5.2.1责任报告单位。
(1)为学校提供餐饮的服务单位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
(2)县级以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
(3)县级以上政府。
(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卫生监督机构。
(5)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5.2.2责任报告人。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学校的负责人。
(2)为学校提供餐饮和其他食品的工作人员。
(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卫生监督人员。
(5)学生。
5.2.3报告方式、时限与程序。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和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发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应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书面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根据不同的级别,果断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向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政府立即向上级政府或者自治区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自治区政府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县(市、区)政府及卫生部门应分别直接向自治区政府、自治区卫生厅报告信息,并向所在辖区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事故信息。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自治区卫生厅应立即上报自治区政府。
5.2.4报告内容
(1)首报内容。
报告的主要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食物中毒人数、死亡人数、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如有可能要报告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2)续报内容。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控制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内容。
Ⅰ、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至少每日续报一次。
(3)终报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研判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3信息通报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部门通报。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5.4信息发布
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全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置信息。市、县(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授权,准确、及时、客观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发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报请报经国务院批准,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并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市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6.2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相应降低响应级别。终止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应急响应、谁宣布应急终止”的原则执行。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1)各级政府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学校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2)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参保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学生和教职员工给予赔偿。
7.2责任追究按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7.3评估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进行总结分析,提出工作的建议,形成报告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8、保障措施
8.1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各级卫生系统启动应急救援工作,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8.2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卫生检验、流行病学专家、医疗机构临床医学专家及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事故处理。
8.3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负责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8.4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8.6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8.7演习演练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学校餐饮单位和学校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统一组织和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的指导,组织全区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8.8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要制定不同级别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学校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保持学校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8.9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对广大师生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食品安全风险和责任意识。
9、责任追究
对在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救治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各级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自治区卫生厅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