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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总局令第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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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5-12-02 03:40:12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956
核心提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015?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iv>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总局令第174叶/td>
发布日期 2015-11-25 生效日期 2015-11-25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规章 专业属?/th> 进出?其他
备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015?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iv>
  局 镾/div>
  2015?1?5?/div>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30095.html" target="_blank">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宙/a>》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质检总局决定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9/div>
  一、将规章名称修改?ldquo;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div>
  二、将第一条中?ldquo;《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rdquo;修改?ldquo;《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泔/strong> 》及其实施条?rdquo;、/div>
  三、将正文中的出入境口?rdquo;统一修改?ldquo;国境口岸、/div>
  四、删去第四条第一款中?ldquo;对在出入境口岸内以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实行健康许可管理、/div>
  五、将第七条中?ldquo;《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见附??rdquo;修改?ldquo;《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div>
  六、删去第九条中的(四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书》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div>
  七、将第十条第四款中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rdquo;修改?ldquo;《卫生许可证》有效期??rdquo;、/div>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rdquo;
  九、删去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div>
  十、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见附件3?rdquo;、/div>
  十一、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后增加一款:在确保口岸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可以依据风险分析,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频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rdquo;、/div>
  将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的检验检疫机构对A级单位每月监??rdquo;修改?ldquo;检验检疫机构对A级单位监督频次每6个月不少??rdquo;、/div>
  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ldquo;检验检疫机构对B级单位每月监??rdquo;修改?ldquo;检验检疫机构对B级单位监督频次每3个月不少??rdquo;、/div>
  将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ldquo;检验检疫机构对C级单位每月监??rdquo;修改?ldquo;检验检疫机构对C级单位监督频次每月不少于1?rdquo;、/div>
  在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后增加?ldquo;(五)未开展量化分级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频次?个月不少?次?rdquo;
  十二、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的(见附件4?rdquo;、/div>
  十三、在第三十一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rdquo;后增?ldquo;《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rdquo;、/div>
  将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中的未获得《健康证明书?rdquo;修改?ldquo;未取得健康证?rdquo;、/div>
  十四、在第三十二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rdquo;后增?ldquo;《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rdquo;、/div>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的未获得《健康证明书?rdquo;修改?ldquo;未取得健康证?rdquo;、/div>
  此外,对《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div>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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