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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豆芽生产技术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农办发?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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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4-12-03 10:53:06 来源:重庆市农业委员?nbsp;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996
核心提示:为规范我市豆芽生产,满足全?014年豆芽生产环节专项整治行动的急迫需要,促进豆芽生产健康发展,我委组织委属有关农业科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研究制定了《重庆市豆芽生产技术指导规范(试行)》、/div>
发布单位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农办发?014?15叶/td>
发布日期 2014-11-11 生效日期 2014-11-1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规范性文仵/td>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http://www.djagri.gov.cn/Details.aspx?topicId=574634&ci=2342&psi=43
相关链接9a href="//www.sqrdapp.com/law/chongqing/191665.html" target="_blank">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的通知(渝农发?015?11?:严格执行《公告》对豆芽安全生产的禁止性规定。本法规《重庆市豆芽生产技术指导规范(试行)》(渝农办发?014?15号)与《公告》不一致处,按《公告》规定执衋/td>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局)、蔬菜局、果业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豆芽生产,满足全市2014年豆芽生产环节专项整治行动的急迫需要,促进豆芽生产健康发展,我委组织委属有关农业科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研究制定了《重庆市豆芽生产技术指导规范(试行)》。现印发各地,供参照执行。请各地注意收集和总结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以便修改完善、/p>

  附件:《重庆市豆芽生产技术指导规范(试行)《/p>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宣/p>

  2014?1?1?/p>

  附件:

  重庆市豆芽生产技术指导规范(试行(/p>

  ?nbsp; 言

  本规范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提出并起草、/p>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p>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邬清碧、张海彬、程光辉、柴勇、赵毅、董鹏、刘玉英、/p>

  重庆市豆芽生产技术指导规范(试行(/p>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豆芽的术语和定义、生产环境、生产设备、清洁消毒、人员要求、技术要求、产品采收、标识与包装、质量检验、生产记录、/p>

  本规范适用于以大豆、绿豆为原料的豆芽生产、/p>

  2 规范性引用文仵/p>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p>

  GB 1352 大豆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野/p>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凅/p>

  GB 14881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30.2 消毒剁/p>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宙/p>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宙/p>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宙/p>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宙/p>

  GB/T 5009.105 黄瓜中百菌清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75 粮食和蔬菜中2,4-滴残留量的测宙/p>

  GB/T 8855 新鲜水果和蔬 取样方法

  GB/T 10462 绿豆

  GB/T 20769 水果和蔬菜中45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宙/p>

  GB/T 23381 食品?-苄基腺嘌呤的测定

  NY/T 1016 水果蔬菜中乙烯利残留量的测定

  NT/T 1453 蔬菜及水果中多菌灵等16种农药残留测宙/p>

  NY/T 1680 蔬菜水果中多菌灵?种苯并咪唑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SN/T 0350 出口水果中赤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SN/T 0711 出口茶叶中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盐)类农药残留量的检测方泔/p>

  DB11/T 379 豆芽?-氯苯氧乙酸钠?-苄基腺嘌呤?,4-滴、赤霉素、福美双的测宙/p>

  3 术语和定么/p>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p>

  豆芽

  以大豆、绿豆为种子原料,以水为栽培基础,经无土、避光工艺培植生产的芽菜类产品、/p>

  4 生产环境

  4.1 豆芽生产环境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提倡和推行工厂化、规模化生产方式、/p>

  4.2 选址

  生产地址应选择交通便利、水源充沛,远离粉尘、烟雾、有害气体及周围无污染源的地区、/p>

  4.3 生产条件

  4.3.1 应设置与生产相适应的清洗车间、浸豆车间、培育车间、成品及包装车间和仓库、/p>

  4.3.2 生产车间地面应不渗(吸)水、防滑,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生产车间墙壁、顶棚装修应使用防水、防霉材料。装修材料应无毒无害、/p>

  4.3.3 应配备相应的冷藏、贮存、防蝇、防尘、防鼠、防虫、通风、照明、传送、加温及喷灌等设备、/p>

  4.3.4 生产废弃物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p>

  5 生产设备

  与豆芽接触的设备、容器及其它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提倡和鼓励使用先进的豆芽生产工艺和设备、/p>

  6 清洁消毒

  6.1 生产者应建立消毒制度,杀菌消毒设有专人负责,定期对车间、容器、周转箱及其它工具进行消毒。消毒剂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GB 14930.2的规定、/p>

  6.2 地面与墙壁可?.2%漂白粉水溶液(或3.0%石灰水澄清液,也可以?0%的酒精与85%的磷酸按7?比例混合)进行喷?或用臭氧消毒,再用清水冲洗干净,然后用紫外线灯杀菌消毒,保持地面清洁、/p>

  6.3 生产区进出口应设消毒池、/p>

  7 人员要求

  7.1 生产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豆芽生产、/p>

  7.2 从业人员进入生产区应更换工作服、鞋、帽等,用流动水洗手消毒,不得戴外露饰物、/p>

  8 技术要汁/p>

  8.1 原料豅/p>

  原料豆应按品种分类贮存、/p>

  大豆应符合GB 1352要求。发芽率不得低于95%,破损豆不得超过3%、/p>

  绿豆应符合GB/T 10462要求。发芽率不得低于95%,破损豆不得超过3%、/p>

  8.2 生产用水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p>

  8.3 洗豆与浸豅/p>

  用清水清洗豆子,剔去虫蛀、破残、畸型、霉变、已发芽的颗粒以及特小或瘪粒、未成熟颗粒,淘?遍~3遍,洗净泥沙、去除杂质、/p>

  清洗后的豆子即可进行浸豆,浸豆用水量至少应达到豆子重量的2倍,大豆浸豆时,直接?0℃~26℃清水浸?h?h;绿豆浸豆时,直接用20℃~26℃的清水浸泡3h?h、/p>

  结束浸豆时再淘洗豆子2次~3次,并轻轻揉搓、冲洗、漂去豆子上的黏液,及时剔除烂豆、/p>

  8.4 培育

  浸后的原料豆移装入容器中进行培育,培育容器底部应铺设配置疏水层,用人工或自动化温湿度监控设备,对培育条件进行控制,每?h?h喷淋一次,喷淋要均匀,室内温度保持在20℃~26℃,湿度保持?0%以上。豆芽的一般培育周期约6d?d、/p>

  培育人员应每天检查喷淋是否正常、观察芽苗生长情况,及时剔除烂豆。在培育全过程应保持避光、/p>

  9 产品采收

  9.1 采收

  豆芽生长6d?d后,黄豆芽下胚轴?cm?2cm、根须长3cm?cm,绿豆芽下胚轴长6cm?0cm、根须长4cm?cm,即可采收、/p>

  9.2 清洗

  利用清洗设备清洗脱壳,去?5%以上豆芽种皮和部分根须、/p>

  9.3 预冷

  经培育、清洗脱壳后的豆芽应及时移至预冷场所,控制豆芽的温度、/p>

  10 包装与标诅/p>

  10.1 包装材料

  应整洁、无污染、无异味,无毒无害,并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p>

  10.2 整包裄/p>

  豆芽定量包装,应逐袋检查封口是否完好、有无漏气,然后立即移至成品冷藏库、/p>

  10.3 散包裄/p>

  豆芽装入清洗消毒完的周转箱应立即移至保鲜库、/p>

  10.4 标识

  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应有明确的标识,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地址、净含量、收获日期、保鲜期、贮藏方法、注意事项及联系方式。产品标识应字迹清晰、完整、准确、/p>

  11 质量检骋/p>

  11.1 生产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专业人员进行产品自检,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原料豆、产品等进行检验,并登记备案、/p>

  11.2 组批与抽栶/p>

  以同一产地、同一产品、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次。抽样按GB/T 8855规定执行、/p>

  11.3 原料豆检骋/p>

  每批次原料豆及消毒剂、包装材料等应进行检验或建立合格证明索证登记制度,合格产品方可投入生产、/p>

  11.4 产品检骋/p>

  11.4.1 感官要求

  黄豆芽为乳黄色,绿豆芽为纯白色;稍弯曲状、饱满、健壮、无变色、无杂质、无萎缩或腐烂;具有豆香味、无不良异味、/p>

  11.4.2 有毒有害物质

  豆芽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及检验方法应符合附表A的规定、/p>

  12 生产记录

  应建立豆芽生产记录档案。对生产环境,生产技术,投入品的名称、来源、使用量、使用日期及生产日期、生产量、检验结果、销售方向等进行记录。生产记录档案应至少保存两年、/p>

附表A豆芽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及检验方泔/div>

?nbsp; ?/div>
限量?mg/kg)
检验方泔/div>
铅(以Pb计)
0.1
GB/T 5009.12
镉(以Cd计)
0.1
GB/T 5009.15
汞(以Hg计)
0.01
GB/T 5009.17
砷(以As计)
0.5
GB/T 5009.11
2,4-滳/div>
0.05
GB/T 5009.175
百菌渄/div>
5
GB/T 5009.105
多菌灴/div>
0.02
GB/T 20769、NT/T1453
甲基硫菌灴/div>
0.5
GB/T 20769、NY/T1680
福美友/div>
5
SN/T 0711
4-氯苯氧乙酸钠
0.1
DB11/T 379
6-苄基腺嘌呣/div>
0.5
GB/T 23881
赤霉紟/div>
0.2
SN/T 03501
乙烯?/div>
0.05
NY/T 1016
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在豆芽产品中不得检出。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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