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1日上午,该分局收到一封群众来信,信中说,家住玉林城区的市民贺某,前不久通过玉林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互联网上的网店订购了“肉苁蓉袋泡茶”、“芪归双补茶”、“九参茶代泡茶”各5盒,合计款项190元。但他在收到这些网购食品后,发现“肉苁蓉袋泡茶”等外包装上的标签不符合相关的法定要求,于是向工商部门举报、投诉。
为此,该分局当天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到该食品公司调查时,该公司解释说,他们在接到贺某要求购买“肉苁蓉袋泡茶”、“芪归双补茶”、“九参茶代泡茶”等货物的订单后,由于店里并没有现货,是以贺某同等价格向另一家公司订购的,然后再以邮寄的方式销售给贺某。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贺某举报的“肉苁蓉袋泡茶”外包装上的标签确实没有产品标准代号、没有标注生产商的地址,不符合相关的法定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于是,在2月9日责令该食品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将所有同类问题的食品下架,并处罚款2000元。
工商部门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知名产品时,要注意提高辨别能力,首先辨别商品的产地,有关的批文,生产日期等,并索取购买凭证,以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