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香港荣华公司及其商标权许可使用人东莞荣华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为由,将黄维德、苏氏荣华公司和苏国荣再次告上法庭。香港荣华和东莞荣华要求判令被告苏氏荣华、苏国荣停止生产、销售侵犯“花好月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香港荣华在诉讼中又增加了诉求,要求认定其“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判令苏氏荣华、苏国荣停止在其月饼商品上使用没有区别的“荣华月饼”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责令苏氏荣华司、苏国荣在其生产、销售的“荣华月饼”上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请求判令黄维德停止销售上述使用了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荣华月饼”没有区别的商品名称的商品。
今年4月2日,东莞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苏氏荣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被控侵犯原告香港荣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月饼和包装袋,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均不服,都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昨日的庭审中,香港荣华请求广东高院支持其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向被告索赔1000万元。苏氏荣华的上诉状则表示,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从1999年开始,香港荣华公司和苏氏荣华公司围绕“荣华月饼”相关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权属问题,已经打了大大小小几十场官司。据悉,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