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保质期食品期限界定:
(一)食品保质期?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
(二)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
(三)保质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
(四)保质期30天以上不?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
(五)保质期16天以上不?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
(六)保质期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1?天、/p>
存放标识规定9/b>
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入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集中陈列和销售,强调商场、超市等经营主体应结合自身情况,主动向消费者明示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内容或措施、/p>
二、上海:
临近保质期期限界定:
(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期满之日?5天;
(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
(三)保质期?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
(四)保质期?0天以上不?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
(五)保质期?6天以上不?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
(六)保质期?天以上少?5天的,期满之日前2天、/p>
标识规定:
第五?nbsp; 根据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数量、特性以及门店的规模,因地制宜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相对集中陈列和销售有关食品,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请在保质期内食用完?rdquo;字样。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p>
第六?nbsp;将正常食品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销售的,或者将临近保质期食品作为赠品的,要在该临近保质期食品上粘贴临近保质期食?rdquo;标签等方式,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或告知。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p>
三、广州:
标识规定9/b>
第十六条 第二 鼓励食品超市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出售,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p>
2.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已结束)
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界定9/b>
(一)保质期?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
(二)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
(三)保质期?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
(四)保质期?0天以上不?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
(五)保质期?5天以上不?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
(六)保质期?天以上不?5天的,期满之日前2天;
(七)保质期?天以上不?天的,期满之日前1天、/p>
保质期不?天的食品,不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经营者可以自行确定临近保质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p>
标识规定9/b>
第十一?nbsp;(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销售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p>
食品经营者采取折价、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临近保质期商品时,应当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商场、超市应当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出售、/p>
第十二条(当天到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当天到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提醒消费者购买该类食品后应当尽快食用、/p>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散装即食食品销售区域的显著位置向消费者作出提示,告知消费者所购买的散装即食食品在常温下保存时间超?小时的,再次食用前应当确认食品未变质并予以充分加热、/p>
四、天津:
1.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型超市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指导规范的通知(津工商食字?013?3?
临近保质期食品界定:
(一)保质期?0天以上(?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保质期届满前7天;
(二)保质期?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保质期届满?天、/p>
标识要求9/b>
大型超市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在醒目位置标?ldquo;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柜)字样和临近保质期食品界定标准,并向消费者明示:请您理性购买并注意在保质期内食?rdquo;,接受公众监督,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p>
大型超市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明示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制作:明示牌底色为黄色;字体颜色为蓝色;明示牌大小应当醒目,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