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12月23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第72号通告,检出25批次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食品涉及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质量指标、重金属污染等问题。
4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
4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分别为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永安村5组327号张俊容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云阳县胡昌海老火锅店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重庆雄风百货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友元豆花馆销售的水白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鱼的皮和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恩诺沙星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养殖户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产品中的该药物残留量超标。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又称防落素、保果灵,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 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可能是由于生产者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从而违规使用相关农药。
毒死蜱,又名氯蜱硫磷,是目前全世界使用最广泛的有机磷酸酯杀虫剂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毒死蜱在叶菜类蔬菜(芹菜除外)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毒死蜱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农药。食用毒死蜱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头昏、头痛、无力、呕吐等症状。
6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
6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分别为重庆红鼎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米花糖,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金柄谷上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柄谷植物酒,酒精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重庆浩东大自然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鹿鹿顺酒(动植物浸提类配制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铜梁区金砂支路分公司销售的干木耳(干制食用菌),水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垫江县金京晶超市黄沙店销售的花生米,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铜梁区邓杰便利店销售的干木耳(干制食用菌),水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产品中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对原料把关不严,使用劣质原料进行生产,或是企业的生产工艺不达标,使得终产品油脂氧化,也可能是产品储运条件不当。
酸价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的酸败程度。油脂酸败产生的醛、酮类化合物长期摄入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中酸价的最大限量值为3mg/g。一般情况下,酸价超标的炒货食品,消费者在食用过程中能明显辨别出哈喇等异味,需避免食用。造成酸价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原料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存贮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的脂肪氧化酸败。
水分属于理化指标,是食品的一个内在质量因素,各类食品的产品标准常对水分含量有明确的限值要求,水分高低反映产品的含水量。合理的水分控制,可避免产品的功效成分或营养物质分解、酶解变质、霉变等,有助于保持产品质量稳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096- 2014)中规定,香菇干制品、银耳干制品以外的其他食用菌干制品水分应≤12g/100g。食品的水分不合格对人体健康没有重大影响,但是,水分超标会缩短产品的保质期限,使产品易发生霉变,可能引起产品质量的下降。
9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9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渝北区无极限面馆使用的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上宾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渝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炭烤素牛肉(香辣味)(调味面制品),菌落总数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泓一生物工程(重庆)有限公司生产的综合酵素发酵果汁饮料,菌落总数、霉菌、酵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市永川区祥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冬瓜糖,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溪畔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渝北区李美辉餐饮店使用的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长寿区凤湖食品超市销售的、标称重庆龙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凤将军山椒凤爪,菌落总数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重庆市君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卤烤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长寿区葛兰镇凤玉超市销售的、标称重庆市正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正沣铜梁凤爪糊香辣味(辐照食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 )中规定,消毒餐(饮)具中大肠菌群不得检出。餐(饮)具中大肠菌群不合格原因可能是餐具清洗、灭菌不彻底,或存放过程中污染等。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的菌落总数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26-2016)中规定,熟肉制品(发酵肉制品类除外)一个样品中菌落总数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4 CFU/g。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中规定,包装饮用水中的铜绿假单胞菌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检出。造成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从业人员未经消毒的手直接与饮用水或容器内壁接触;或者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所致。
3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
3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分别为彭水县凉洞酒厂生产的高粱酒(白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市九龙坡区渝洲交易城农贸市场甲栋1-1赵家兵销售的、标称重庆川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面芽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弓奇睿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巧克力豆豆曲奇,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甜蜜素,其化学名称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属于食品添加剂中的甜味剂,目前已广泛应用于食品加工制造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白酒中不得使用甜蜜素。甜蜜素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同时为改善产品的口感,在白酒中违规添加甜蜜素。长期饮用检出甜蜜素的白酒,可能对人体的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损害。
含铝食品添加剂,比如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等,在食品中作为膨松剂、稳定剂使用,使用后会产生铝残留。含铝食品添加剂按标准使用不会对健康造成危害,但长期食用铝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导致运动和学习记忆能力下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焙烤食品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得超过100mg/kg。铝的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商家为改善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
2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
2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分别为江津区怡栗王副食经营部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云阳县胡昌海老火锅店销售的小米辣,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镉是一种蓄积性的重金属元素,可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长期食用镉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肾脏和肝脏造成损害,还会影响免疫系统,甚至可能对儿童高级神经活动有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新鲜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黄花菜除外)中的最大限量值为0.05mg/kg。镉(以Cd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其生长过程中富集环境中的镉元素。
此外,还有1批次食品检出其他污染问题,为重庆哈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无锡佳果乐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的手撕鱿鱼丝,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不合格产品信息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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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911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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