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总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 2021 4 12 日公布, 2022 1 1 日起实施。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1 9 13 日第 144 号总局令公布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历 2016 10 18 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84号和 2018 11 23 日海关总署令第 243 号两次修改, 2022 1 1 日起废止。《办法》的修订是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 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上 位法最新修订内容进行的相应调整,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海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ldquo;四个最?rdquo;要求 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海关立足职能,在进出口食 品安全领域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为满足各方进一 深入理解、准确把握《办法》修订背景、立法思路和制度内涵等 需求,现就《办法》修订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strong>
修订前的《办法》在一段时期内对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保 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国家生态安全发挥了十分重要作用。近年来,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不断面临新形势新要求新挑战,相关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以适应新时期要求。一是近十年 中国进出口食品贸易持续保持高速增长,食品供应链全球化趋势 日益显著,非传统食品安全问题逐步凸显,进出口食品安全客观 形势对监管制度提出新的需求。二是作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 重要上位法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分别于2015 年和 2019 年进行了大幅修订,对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品监管依?rdquo;指定口岸要求出口食品监督管理要求进口食品召回罚则等一系列内容进行了调整,出于依法行政 的需要,有必要根据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定,对《办法》进行相应的修订。三是党中央对进出口食品安全 提出更高要求?013 年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四个 最?rdquo;要求,成为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的根本遵循,2019 年《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要?ldquo; 施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严防输入型食品安全风?rdquo;,需要 过修订《办法》使海关部门更好地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四 2018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 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体制发生变化,应立足当前监管 实际,对《办法》进行修订、/div>
二、修订过稊/strong>
2015 年《食品安全法》修订后,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就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组织专家从进出口食品安全治理理论、国 外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比较、监管制度框架设计等方面开展研究,并形成了修订草案初稿、/div>
海关总署高度重视《办法》的修订工作?019 5 月,结合 最新形势和监管需要,组建专家组,在修订草案初稿的基础上, 继续推进《办法》修订工作?019 12 1 日,《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根据该条例的最新规定,形成了《办法 征求意见稿。在完成内部两轮征求意见后,2020 6 11 日,《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1 30 日《办法》征求意见稿向世界贸易组织(WTO)进行通报 并在次年 1 31 日完成通报程序,采纳了 WTO 各成员提出的 理意见和建议。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办法》于 2021 3 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4 12 日公布、/div>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strong>
《办法》修订后,包?ldquo;总则食品进口食品出口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个章节,条文从六十四条 增至七十九条。《办法》紧紧围绕进口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和出 口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通过食品进口?ldquo;食品出口两个 章节予以明确;将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风险预警措施、风 险监测等内容编入监督管理章节;新增了风险预警控制 ?rdquo;应急管?rdquo;监督检查措?rdquo;过境食品检?rdquo;复验 ?rdquo;等规定、/div>
《办法》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指定口岸、标准 用、指定或认可场所、注册企业退出等规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对进口食品合格评定、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进口商自主审核、通报、进口和销售记录、信用管理等 要求进行了细化。《办法》也充分考虑海关的职能定位,结合 海关业务改革相关精神和要求,对海关部门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 监管的部分工作程序进行了调整、/div>
(二)重点内容说明、br />
1.关于总则附则部分的说明、br />
总则附则部分主要说明《办法》的立法宗旨、制定依据、工作原则等。明确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 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rdquo;,强调海关从守护国门安全职能 出发,不仅保障传统食品安全,还关注非传统食品安全和生态安 全,全面体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在制定依据方面,新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div>
1.关于总则附则部分的说明、br />
总则附则部分主要说明《办法》的立法宗旨、制定依据、工作原则等。明确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 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rdquo;,强调海关从守护国门安全职能 出发,不仅保障传统食品安全,还关注非传统食品安全和生态安 全,全面体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在制定依据方面,新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div>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 规,体现出海关在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依据和监管手段都 更为丰富、/div>
总则部分明确了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国际共?rdquo;的工作原则,体现出《办法 以建立更为科学、严格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为目标,旨 突出国内外政府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国际组织等国际贸易食品 安全相关主体共同参与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形成各方良性互动 有序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加快推动形成科学严密、高 便利、协调统一、公开透明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div>
2.关于食品进口部分的说明、/strong>
食品进口部分共二十九条,较原《办法》的十七条有 幅增加。该部分根据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合近年来海关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各项措施和监管实际,明确 了进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度,就进口食品境外国家(地区)食品 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的启动、评估审查内容、方式、终止和 延期、通报结果等作出具体规定;对进口商建立境外出口商、境 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提出要求;还对进口食品合格评定、进口食 品指定口岸和指定监管场地、进口食品口岸现场查验、进口食 中文标签管理、进口食品不合格处置、进口食品风险控制措施等 重要监管制度予以明确、/div>
3. 关于食品出口部分的说明、/strong>
食品出口部分共十九条,明确了对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 各项措施;对出口食品企业推荐对外注册和境外通报核查等予 明确;根据近年来中国出口食品贸易不断增长、质量安全水平持 续提升的实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控制、出口食品生产企 业监督检查、出口食品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出口食品风险预 控制措施等方面提出制度要求、/div>
4. 关于监督管理部分的说明、/strong>
监督管理部分共十一条,明确了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进出口食品复验管理等重要内容,优化了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 理、进出口食品风险预警、进出口食品风险监测计划等方面的 管制度、/div>
监督管理部分共十一条,明确了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进出口食品复验管理等重要内容,优化了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 理、进出口食品风险预警、进出口食品风险监测计划等方面的 管制度、/div>
5. 关于 法律责任部分的说明、/strong>
法律责任部分共六条,其中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一条依 法在授权范围内增设相应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对《食品安全法 相关处罚条款予以细化,第七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刑事 犯罪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实践中,其他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 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 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给予处 罚、/div>
第二部分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 为了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 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 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strong>
【条文主旨【/strong>本条明确了《办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div>
【释义【/strong>《办法》的立法宗旨?ldquo;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 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rdquo;,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ldquo;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 ?rdquo;也与 WTO 相关协定等国际规则相一致,体现出进出口食品 安全监管法规的特点、/div>
第二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9/strong>
(一)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strong>
(二)海关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进出口食品安全 施监督管理、/strong>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strong>
【条文主旨【/strong>本条是关于《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div>
【释义【/strong>本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一款第(一 项针对的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活动,本办法调整的进出口食品生 产经营活动主要包括进出口食品生产、贮存、运输和进出口。第 一款第(二)项针对的是海关监管活动。其中对进出口食品生 经营者实施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主体资格监管、信用管理、稽 核查监管、对外注册推荐管理、处罚等内容。第二款属于除外 定,明确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在《办法》适用范围、/div>
第三 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风 险管理、全程控制、国际共治的原则、/strong>
【条文主旨【/strong>本条是关于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原则的规定、/div>
【释义【/strong>本条规定了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的原则?ldquo;安全 一是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必须始终将确保安全放在首位,坚持 底线思维,坚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进出口食品安全 题?ldquo;预防为主是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通过各项预防措施和机 制,防控风险?ldquo;风险管理是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通过对进 口食品风险进行分级分类等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实现对进出口 食品安全风险的有效管控?ldquo;全程控制是基于食品安全监管工 作的特点,强化全程监管,建立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体系?ldquo; 际共?rdquo;需要包括食品安全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等各方共同参与,营造食品安全国际共治格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者以及进出口食品供应链上的各个主体都承担着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 需要各相关方各履其责、密切协作,以上述五项原则为基础建立 科学严密、高效便利、协调统一、公开透明的既符合当前国际 管趋势和通行做法,又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海关要求的进出口 食品安全治理体系、/div>
第四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 安全负责、/strong>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 条约、协定,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从事进出口食品 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对社 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strong>
【条文主旨【/strong>本条是关于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规定、/div>
【释义【/strong>《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 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是进出口食 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承担 出口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ldquo;本办法所 称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 企业、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出口商以及相关人员等。上述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 进出口食品安全主体责任、/div>
第五?nbsp;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strong>
各级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strong>
【条文主旨【/strong>本条是关于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的 规定、/div>
【释义【/strong>《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家出入境检 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018 3 21 日, 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原国家质量 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 署,因此本条明确由海关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本 第二款明确了海关总署和各级海关分别在全国和所辖区内对 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div>
第六 海关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平、/strong>
【条文主旨【/strong>本条是关于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的规定、/div>
【释义【/strong>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客观上必须利用好信息化 段,通过本条予以明确,旨在突出信息化手段的重要作用,使其 作为海关深化改革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通过加强监管 信息化建设,积极有效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 现代化水平,全面落实进出口食品安全各项监管要求、/div>
第七?nbsp; 海关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开展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 海关加强与食品安全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境外食品行业协会、境外消费者协会等交流与合作,营造进出口食品安全 际共治格局、/strong>
【条文主旨【/strong>本条是关于开展进出口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加强食品安全国际交流的规定、/div>
【释义【/strong>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条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的规定,海关应大力宣传普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知识,及时 发布进出口食品相关政策解读,推动全社会关注、了解进出口食品安全、/div>
本条第二款是第三条国际共治原则的体现,也是进出口食品 安全监管的客观要求。涉及到的各方都在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 条中担负不同的责任。海关通过与境外各相关方,包括食品安全 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境外食品行业协会、境外消费者协会等积极开展交流合作,在做好对外宣传的同时,构建进出口食品 安全国际共治格局,营造良好氛围、/div>
第八 海关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 相关专业知识、/strong>
【条文主旨【/strong>本条是关于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专业要求的规定、/div>
【释义【/strong>《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要求加强对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div>
第二章食品进叢/strong>
第九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 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strong>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公布的暂予适用的相关标准要求、/strong>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strong>
【条文主旨【/strong>本条是关于进口食品监管依据的规定、/div>
【释义【/strong>一、进口食品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strong>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ldquo;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 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rdquo;,保证进 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出 口商和国内进口商应落实的主体责任,也是国际通行要求。目前, 中国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及相 实施条例(细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等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中国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主要包括通用标准、产品标准、检验方法标准、生 规范标准等、/div>
同时,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联合国粮食农业组织(FAO)等多个国际组织的成 国,应遵守相关国际条约、协定,参照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和 议,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 协定)、《实施卫生与 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 协定)、《国际食品法典》、《陆 动物卫生法典》、《水生动物法典》、《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 等。此外,海关总署与出口国家(地区)主管部门通过议定书等 双多边协议的形式确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也是进口食品监管的 要依据。进口食品应符合这些双多边协议和公告中规定的检验检 疫要求、/div>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务院 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予适用的相关标准要求、/strong>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中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规定的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 标准和产品标准均未涵盖的食品在进口时,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 标准,海关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div>
三、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strong>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 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 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 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 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新食品原料申请许可审查流程可参见《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会令 1 号)、/div>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 品新品种目录以及所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按照传统既是 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海关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 门发布的新食品原料、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 等,对相关进口食品和食品原料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div>
第十?nbsp; 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strong>
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 家(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 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 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 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strong>
【条文主旨【/strong>本条是关于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的规定、/div>
【释义【/strong>本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ldquo;进口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 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rdquo;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六条第二款规?ldquo;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 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 及各项的组合,将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予以明确、/div>
一、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br />
海关总署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对拟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开展评估, 以此判定该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能 否达到中国所要求的水平,以及在该体系下生产的输华食品能否 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div>
海关总署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对拟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开展评估, 以此判定该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能 否达到中国所要求的水平,以及在该体系下生产的输华食品能否 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div>
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strong>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输华食品国家(地区)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注 册和企业申请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注册条件的,准予注册。海关总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明确了具体要求和工作程序、br />
三、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strong>
进出口商备案是指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备案 合格保证是输华食品进口商或其代理商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是指输华食品进口商或其代理商向海关提交 明其进口的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相 规定的证明材料或者书面承诺、/div>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输华食品国家(地区)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注 册和企业申请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注册条件的,准予注册。海关总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明确了具体要求和工作程序、br />
三、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strong>
进出口商备案是指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备案 合格保证是输华食品进口商或其代理商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是指输华食品进口商或其代理商向海关提交 明其进口的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相 规定的证明材料或者书面承诺、/div>
四、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strong>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海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 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进口动植 源性食品实施检疫审批。检疫审批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设立的一项行政许可。进 商须事先向海关申?ldquo;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时海关 施许可核销管理、/div>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海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 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进口动植 源性食品实施检疫审批。检疫审批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设立的一项行政许可。进 商须事先向海关申?ldquo;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时海关 施许可核销管理、/div>
五、随附合格证明检查、/strong>
针对风险较高或有特殊要求的进口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申报时,按要求提交该批产品随附的合格证明材料,海关对相关 证明材料进行验核检查。合格证明材料是境外生产企业、出口商 或国内进口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协定和海关总署 关规定提供的证明材料,如出口国家(地区)主管机关出具的官方证书、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自我合格声明等、/div>
针对风险较高或有特殊要求的进口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申报时,按要求提交该批产品随附的合格证明材料,海关对相关 证明材料进行验核检查。合格证明材料是境外生产企业、出口商 或国内进口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协定和海关总署 关规定提供的证明材料,如出口国家(地区)主管机关出具的官方证书、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自我合格声明等、/div>
六、单证审核、/strong>
进口商根据海关规定,在进口食品申报时应提交必要的凭证、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海关依法对以上资料的完整性、真 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核。对于单证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 予受理申报?018 8 1 日起实施的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90 号)明确了在向海关申报办 理检验检疫手续时无需提交纸质单证的类别,并规定了不同单证类别的不同电子化提交方式
七、现场查验、/strong>
海关对进口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要求实施的现场检查。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对现场查 验做了明确规定、/div>
进口商根据海关规定,在进口食品申报时应提交必要的凭证、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海关依法对以上资料的完整性、真 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核。对于单证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 予受理申报?018 8 1 日起实施的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90 号)明确了在向海关申报办 理检验检疫手续时无需提交纸质单证的类别,并规定了不同单证类别的不同电子化提交方式
七、现场查验、/strong>
海关对进口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要求实施的现场检查。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对现场查 验做了明确规定、/div>
八、监督抽检、/strong>
海关按照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专项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对进口食品实施抽样、检验、处置等管理行为 九、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 进口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应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海关部 门根据需要对进口商记录和保存的进口和销售记录情况实施检 查,是进口食品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div>
海关按照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专项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对进口食品实施抽样、检验、处置等管理行为 九、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 进口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应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海关部 门根据需要对进口商记录和保存的进口和销售记录情况实施检 查,是进口食品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div>
在充分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的基础上,针对不同进口食品采取 上述九种合格评定活动的不同组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 协定)的规定、/div>
第十一 海关总署可以对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 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strong>
【条文主旨【/strong>本条是关于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和审查制度的规定、/div>
【释义【/strong>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指 海关总署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对向 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和 有效性开展评估和审查,以判定该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状况 能否达到中国可接受的风险保护水平。出口方主管部门应确保在 该体系下生产的进入中国市场的食品持续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对出口食品原产国家(地区)食品 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和审查符合国际惯例、/div>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对境外国家( 区)启动评估和审查:
(一)境外国家(地区)申请向中国首次输出某类(种)食 品的:/strong>
(二)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 组织机构等发生重大调整的:/strong>
(三)境外国家(地区)主管部门申请对其输往中国某类(种)食品的检验检疫要求发生重大调整的:/strong>
(四)境外国家(地区)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strong>
(五)海关在输华食品中发现严重问题,认为存在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隐患的:/strong>
(六)其他需要开展评估和审查的情形、/strong>
【条文主旨【/strong>本条是关于启动对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 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的条件的规定、/div>
【释义【/strong>该条明确了以下情形:
一、境外国家(地区)申请向中国首次输出某类(种)食品、/strong>
首次向中国出口的食品,需要对该类食品的安全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包括了解出口国对该类食品的管理体系、管理机构 管理机制和制度、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风险监测结果等情况,以 确定监管与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等效性、/div>
一、境外国家(地区)申请向中国首次输出某类(种)食品、/strong>
首次向中国出口的食品,需要对该类食品的安全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包括了解出口国对该类食品的管理体系、管理机构 管理机制和制度、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风险监测结果等情况,以 确定监管与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等效性、/div>
二、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组 织机构等发生重大调整、/strong>
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是评估 审查的重要依据,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的组织机构是实施监管的重 要基础。法律法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后,之前通过评估 审查取得批准结论的基础也随之消失,进而无法满足判定该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状况能否达到中国可接受的风险保护水平以 及在该体系下生产输华食品能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和 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目的。因此海关需要重新开展评估和审查、/div>
三、境外国家(地区)主管部门申请对其输往中国某类(种)食品的检验检疫要求发生重大调整、br />
通过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后,海关总署和境外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应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磋商签 订议定书等双多边协议,规定对该类(种)食品的检验检疫要求 如果境外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对以上检验检疫要求进行重大调 整,很可能导致输华食品不能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的要求,因此,该主管部门应与海关总署重新磋商确定双边 议定书内容、/div>
通过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后,海关总署和境外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应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磋商签 订议定书等双多边协议,规定对该类(种)食品的检验检疫要求 如果境外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对以上检验检疫要求进行重大调 整,很可能导致输华食品不能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的要求,因此,该主管部门应与海关总署重新磋商确定双边 议定书内容、/div>
四、境外国家(地区)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事件、/strong>
境外国家(地区)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事件,显示该国家(地区)食品安全体系未能有效防范相关食品安全或动植物疫情疫病风险,可能存在重大缺陷,需要重新进行评估和审查、/div>
五、海关在输华食品中发现严重问题,认为存在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隐患、/strong>
海关在输华食品中发现严重问题,包括食品安全本身的 险,如频繁发现致病性微生物超标,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 毒素、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等不符 合进口要求的情形;也包括在合格评定活动中发现境外国家(地 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明显漏洞的情形,需要重新进行评 和审查、/div>
六、其他需要开展评估和审查的情形、/strong>
对前五项未予明确的,根据实际情况有必要开展评估和审查 的情形,海关总署可启动相关评估和审查、/div>
第十三条 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 主要包括对以下内容的评估、确认:
(一)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
(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
(三)动植物疫情流行情况及防控措施;
(四)致病微生物、农兽药和污染物等管理和控制:/strong>
(五)食品生产加工、运输仓储环节安全卫生控制;
(六)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七)食品安全防护、追溯和召回体系:/strong>
(八)预警和应急机制;
(九)技术支撑能力;
(十)其他涉及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的情况、/strong>
【条文主旨【/strong>本条是关于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 系评估和审查的主要内容的规定、/div>
【释义【/strong>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主 要针对以下内容:
一、对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评估、确认、/strong>
对境外输华食品国家(地区)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法律法 规与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等效性进行评估,确认该法律法规体系能够保障其输华食品持续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div>
对境外输华食品国家(地区)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法律法 规与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等效性进行评估,确认该法律法规体系能够保障其输华食品持续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div>
二、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的评估、确认、/strong>
对境外输华食品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在中央、地方的构成、组织运行、经费保障、人力资源、部门间 协调和信息传递机制等情况进行评估,确认该组织机构能够有效 监督管理其输华食品持续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 准要求、/div>
对境外输华食品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在中央、地方的构成、组织运行、经费保障、人力资源、部门间 协调和信息传递机制等情况进行评估,确认该组织机构能够有效 监督管理其输华食品持续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 准要求、/div>
三、对动植物疫情流行情况及防控措施的评估、确认
对境外输华食品国家(地区)申请的某类(种)食品相关动植物疫情防控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估,确认该体系能够 有效防止输华食品传播动植物疫情疫病风险、/div>
对境外输华食品国家(地区)申请的某类(种)食品相关动植物疫情防控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估,确认该体系能够 有效防止输华食品传播动植物疫情疫病风险、/div>
四、对致病微生物、农兽药和污染物等管理和控制的评估 确认、/strong>
对境外输华食品国家(地区)作为食品原料的动植物在种养 殖过程中化学投入品、农业投入品等相关法律法规,从原料到 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致病微生物和污染物防控的相关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要求的落实情况,企业和官方主管部门开展风 险监测的情况进行评估,确认其对致病微生物、农兽药残留和污 染物的管理和控制能够有效保障其输华食品持续符合中国法 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div>
五、对食品生产加工、运输仓储环节安全卫生控制的评估 确认、/strong>
对境外输华食品国家(地区)食品生产加工、运输仓储全过程的卫生控制,官方主管部门对生产加工企业、运输仓储企业监 督管理的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确认其食品生产、加工、运 输全链条能够有效保障其输华食品持续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div>
六、对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评估、确认、/strong>
对境外输华食品国家(地区)官方主管部门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确认其 官方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是否有效、/div>
对境外输华食品国家(地区)官方主管部门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确认其 官方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是否有效、/div>
七、对食品安全防护、追溯和召回体系的评估、确认
评估境外输华食品国家(地区)是否建立了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防护、追溯和召回体系,确认该体系能否有效运行,持 保障输华食品安全、/div>
评估境外输华食品国家(地区)是否建立了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防护、追溯和召回体系,确认该体系能否有效运行,持 保障输华食品安全、/div>
八、对预警和应急机制的评估、确认、/strong>
评估境外输华食品国家(地区)是否建立了完善、有效的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确认该机制能否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 和突发事件、/div>
评估境外输华食品国家(地区)是否建立了完善、有效的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确认该机制能否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 和突发事件、/div>
九、对技术支撑能力的评估、确认、/strong>
对境外输华食品国家(地区)的官方实验室或官方授权的实验室的技术支撑能力进行评估,确认其能够对动植物疫情疫病 农兽药残留、致病微生物、污染物等食品安全风险进行有效检测、/div>
对境外输华食品国家(地区)的官方实验室或官方授权的实验室的技术支撑能力进行评估,确认其能够对动植物疫情疫病 农兽药残留、致病微生物、污染物等食品安全风险进行有效检测、/div>
十、其他涉及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的情况、/strong>
对境外输华食品国家(地区)涉及动植物疫情防控、食品安全监管的人力资源培训、动物福利保障、科学研究状况、参与国际组织活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确认、/div>
对境外输华食品国家(地区)涉及动植物疫情防控、食品安全监管的人力资源培训、动物福利保障、科学研究状况、参与国际组织活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确认、/div>
第十四条 海关总署可以组织专家通过资料审查、视频检查 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实施评估和审查、/strong>
【条文主旨【/strong>本条是关于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的规定、/div>
【释义【/strong>海关总署根据国际惯例,采取多种形式对《办法 第十三条内容实施评估和审查。一是资料审查。境外输华食品国 家(地区)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如实填写有关问卷,海关总署对其 提供的答卷开展评估和审查。二是视频检查。境外输华食品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和输华食品企业应按要求提供文件、记录等 接受、配合海关总署开展的视频检查,并为检查提供必要的技 支持和便利。三是现场检查。境外输华食品国家(地区)主管部 门和输华食品企业应接受、配合海关总署组织的现场检查,并为 检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div>
海关总署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组合的方 式开展评估和审查、/div>
第十五条 海关总署组织专家对接受评估和审查的国家( 区)递交的申请资料、书面评估问卷等资料实施审查,审查内 包括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根据资料审查情况,海关总署可以要求相关国家(地区)的主管部门补充缺少的信息或者资料、/strong>
对已通过资料审查的国家(地区),海关总署可以组织专家 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实施视频检查或者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 题可以要求相关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实施整改、/strong>
相关国家(地区)应当为评估和审查提供必要的协助、/strong>
【条文主旨【/strong>本条是关于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 系资料审查的规定、/div>
【释义【/strong>出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对所提交申请材料 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根据国际惯例,出口国家(地区) 应积极配合进口国家(地区),为评估和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 助,主要包括:及时递交书面问卷的答卷以及资料审查需要补 的信息或资料;为现场/视频检查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并组织 关企业接受现?视频检查等。对评估和审查中提出的需要实施整 改的事项,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 提供海关总署、/div>
第十六条 接受评估和审查的国家(地区)有下列情形之一 海关总署可以终止评估和审查,并通知相关国家(地区)主管 门:
(一)收到书面评估问 12 个月内未反馈的;
(二)收到海关总署补充信息和材料的通知 3 个月内未按要 求提供的:/strong>
(三)突发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strong>
(四)未能配合中方完成视频检查或者现场检查、未能有敇/strong>完成整改的;
(五)主动申请终止评估和审查的 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相关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因特殊原
因可以申请延期,经海关总署同意,按照海关总署重新确定的期 限递交相关材料、/strong>
【条文主旨【/strong>本条是关于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的终止规定、/div>
【释义【/strong>本条列举了评估和审查终止的情形。对因特殊原因, 可申请延期的情况予以规定、/div>
第十七条 评估和审查完成后,海关总署向接受评估和审查 国家(地区)主管部门通报评估和审查结果、/strong>
【条文主旨【/strong>本条是关于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结果通报的规定、/div>
【释义【/strong>海关总署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完成评估和审查后,将结果通报给接受评估和审查的国家(地区 主管部门、/div>
第十八条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 实施注册管理,并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strong>
【条文主旨【/strong>本条是关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制度的规定、/div>
【释义【/strong>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输华食品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注册条 的,准予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事项按照《中华人 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248 号)相关规定实施、/div>
第十九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简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
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办理备案时,应当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br />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strong>
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办理备案时,应当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br />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strong>
【条文主旨【/strong>本条是关于对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及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的规定、/div>
【释义【/stron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海关总署对进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div>
海关总署负责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工作,建 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公布和调整食品进出口商备 案名单、/div>
各地海关负责食品进口商备案的申请受理、备案资料的形式 审查、备案号的发放以及对已备案的进口商组织开展核查等 作、/div>
备案管理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实施、/div>
第二十条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 更手续、/strong>
海关发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错误 或者备案内容未及时变更的,可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更正、/strong>
【条文主旨【/strong>本条是关于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及进口商备案信息变更的规定、/div>
【释义【/strong>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应承担备案变 更的义务,即应在备案内容发生变更之日 60 日内,向备案 关办理变更手续。海关对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 进口商备案变更实施监督,发现其备案信息错误或者备案内容未 及时变更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更正、/div>
第二十一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 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 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 6 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 2 年以上、/strong>
【条文主旨【/strong>本条是关于食品进口商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 录制度义务的规定、/div>
【释义【/strong>《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 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 容,并保存相关凭证、/div>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 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 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二年、/div>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的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div>
第二十二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 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下列内容9/strong>
(一)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strong>
(二)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
况、/strong>
【条文主旨【/strong>本条是关于食品进口商自主审核制度的规定、/div>
【释义【/strong>《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中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进口商 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div>
食品进口商应通过商务合同约定等方式,对境外出口商、境 外生产企业进行审核;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等方式,确保境 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的食品符合要求、/div>
一、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br />
该项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运行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的情况;主管部门对境 外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商的监管情况;向中国出口的相关食品符 合出口国官方主管部门与海关总署签订的双边议定书的情况以 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div>
该项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运行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的情况;主管部门对境 外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商的监管情况;向中国出口的相关食品符 合出口国官方主管部门与海关总署签订的双边议定书的情况以 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div>
二、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strong>
该项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是否按中国食品安全法律 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生产,原料、辅料是否符合中国食 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必要时,可 取相关产品的样品,送至有资质实验室检验,相关检验结果符 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后,方可向中 国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 全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div>
第二十三 海关依法对食品进口商实施审核活动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食品进口商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strong>
【条文主旨【/strong>本条是关于海关对食品进口商自主审核的监督检查规定、/div>
【释义【/strong>海关有对食品进口商实施自主审核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的权力,主要审核食品进口商建立审核制度、开展审核活动的 情况。食品进口商对海关进行的监督检查有积极配合的义务, 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div>
第二十四 海关可以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对进口食品实施指 定口岸进口,指定监管场地检查。指定口岸、指定监管场地名单由 海关总署公布、/strong>
【条文主旨【/strong>本条是关于进口食品指定口岸、指定监管场地制度的规定、/div>
【释义【/strong>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海 关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可以对部分食品实行指定口岸进口。在 险评估的基础上,海关可以对部分食品实行指定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场、/div>
第二十五 食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进口食品时应当依法 向海关如实申报、/strong>
【条文主旨【/strong>本条是关于食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如实申报义务的规定、/div>
【释义【/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 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div>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规定,必须 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 地的商检机构报检、/div>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款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 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 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div>
食品进口商或其代理人负有依法如实申报的义务,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div>
第二十六 海关依法对应当实施入境检疫的进口食品实施检疫、/strong>
【条文主旨【/strong>本条是关于进口食品入境检疫的规定、/div>
【释义【/strong>对进口食品实施入境检疫是国际通行做法。《实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 协定)明确,各成员有权采 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与植物卫生 措施、/div>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条规定,国 院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 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 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 物检疫机关,依法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div>
第二十七?nbsp; 海关依法对需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口飞/strong>品实施检疫审批管理。食品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 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strong>
【条文主旨【/strong>本条是关于检疫审批管理的规定、/div>
【释义【/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 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 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