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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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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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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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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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配方食品
(0~6月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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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适用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0~6月龄婴儿正常营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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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制之母乳替代品,在采用适当之辅助食品前,单独食用即可满足出生至六个月内婴儿之营养需求。以牛乳或其他经证实适合喂养婴儿之原料为基础之产品,仅限以物理方法加工制造,在营养上的安全性及充足性,应经科学实验证明其成分足供婴儿生长于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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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6~12月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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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适用于正常较大婴儿食用,其能力和营养成分能满足6~12月龄较大婴儿的部分营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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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六个月以上至十二个月之较大婴儿,于断奶过程中,配合婴儿副食品所使用之配方食品,但不适用于六个月以下婴儿单独使用。以牛或其他动物乳汁及(或)其他动物可食部分或适当之植物性食物作基础之食品。仅能以物理方式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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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配方食品
(12~36月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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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适用于幼儿食用,其能力和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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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0~12月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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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针对患有特殊紊乱、疾病或医疗状况等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需求而设计制成的粉状或液态配方食品。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它食物配合食用时,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月龄~6月龄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生长发育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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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制之母乳或婴儿配方食品之替代品,单独食用即可满足出生数月内患有失调、疾病或其他医疗状况之婴儿之特殊营养需求,直到较大时再采用适当之辅助食品。以适合喂养婴儿之动、植物及/或人工合成之原料为基础之产品,成分组成应根据医学及营养学原理,其在营养上的安全性及充足性,应经科学实验及临床研究证明足够所欲供应之婴儿生长与发育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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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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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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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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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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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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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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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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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设的畜牧兽医局负责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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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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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乳业管理辅导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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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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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拟定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在婴幼儿配方食品中应用的安全性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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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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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婴儿配方食品的安全检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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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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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设的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婴幼儿配方食品市场准入、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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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卫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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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的食品药品管理署全面负责婴儿配方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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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及各省市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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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婴幼儿配方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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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经济部国际贸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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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婴儿配方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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