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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企业登记注册地址变更后旧版包装材料使用期限的复函(市监食生复函?023?22号)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023-05-30 来源9a href="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spscs/art/2023/art_8aaacd503d0747e289165a6b1f8eb48f.html" target="_blank">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共质检总局党组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
核心提示: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给予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旧包装材料及标签混合使用期限的请示》(豫市监文?023?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div>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9/div>
  你局《关于给予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旧包装材料及标签混合使用期限的请示》(豫市监文?023?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9/div>
  本着节约资源、合理使用的原则,食品生产企业仅登记注册地址发生变化,实际生产条件并未改变的,企业已印制的旧版包装材料可以自登记注册地址变更之日起延期使?个月。使用旧版包装、标签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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