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791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您好9/div>
您提出的《关于食品统一标注期限使用日期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9/div>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安全国家标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明确了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术语定义和推荐标示形式、/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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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加科学规范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示,我委在《食品安全国家标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修订中,已参考相关建议对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示方式进行调整。修订后的GB 7718优化了日期标示规定,明确要求采用最佳食用日期至此日期前最?hellip;等标示到具体日期的方式,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进行标示。市场监管总局也正积极研究修订《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制度建设、/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