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并当庭进行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某、戴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2000元,禁止被告人丁某、戴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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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丁某、戴某自2015年底开始在其居住的合肥市庐阳区某村民房内制作烤鸭并对外出售。丁某、戴某为使烤鸭卖相好、有市场竞争力,从批发市场购?ldquo;胭脂?rdquo;等添加剂,长期在制作烤鸭过程中使用、/div>
2019?1?日,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丁某、戴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进行查处,并委托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抽检的烤鸭进行检验?019?1?2日,该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胭脂?rdquo;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食品添加?ldquo;胭脂?rdquo;的使用范围包括风味发酵乳、果酱等,不包括熟肉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div>
另查明,丁某、戴某自2019??1日至同年11?8日期间向何某某销售烤鸭共?4525元,2018??日至2019??日期间向谢某某销售烤鸭共?8969元。公诉机关以丁某、戴某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庐阳法院提起公诉、/div>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戴某在制作烤鸭过程中添加了国家禁止在熟肉制品中添加的食品添加剂胭脂?rdquo;,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3494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丁某、戴某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惩处。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从轻处罚。其积极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等条款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某、戴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2000元。禁止被告人丁某、戴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div>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的经营者一定要依法依规经营,以对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的态度,杜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向百姓的餐桌。对于破坏食品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行为,人民法院必将依法严厉打击、/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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