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疫情传播和食品安全风险,参照《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结合疫情防控要求,现将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规范佩戴口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餐饮服务单位是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餐饮服务单位应配备数量足够、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口罩,组织从业人员开展规范佩戴口罩培训,督促员工落实本通告工作要求,主动接受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的监督并及时改正,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所有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工作期间均应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上岗期间应佩戴口罩并及时更换,保持工作服整洁,及时进行手部清洁消毒,避免用未清洁的手直接触摸口、眼、鼻,打喷嚏、咳嗽时应采取有效方式防止飞沫可能带来的污染。
五、如发现餐饮服务单位未遵守本通告要求,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等可要求其立即改正,或通过12345进行投诉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