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托育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021-01-29 来源9a href="http://wjw.beijing.gov.cn/zwgk_20040/zxgk/202101/t20210127_2234207.html" target="_blank">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核心提示:根据《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托育机构申请设立单位食堂,如其主体资质证明文件的业务或经营范围标明“托育服务(不含幼儿园、托儿所)”,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按照“单位食堂(其他食堂)”确定该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主体业态,并在备注中标明“托育”、/div>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燕山分局、机场分局9/div>
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89257.html">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泔/a>(试行)》《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托育机构申请设立单位食堂,如其主体资质证明文件的业务或经营范围标?ldquo;托育服务(不含幼儿园、托儿所?rdquo;,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按?ldquo;单位食堂(其他食堂)确定该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主体业态,并在备注中标?ldquo;托育。自建食堂的托育机构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时,应持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的主体业态为单位食堂(其他食堂)、/div>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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