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和自查表参考格式的通知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020-09-09 来源9a href="http://scjgj.sh.gov.cn/209/20200908/2c9bf2f674680b9401746d278d905383.html" target="_blank">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指导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要求,市局组织编制了《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参考格式)》和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自查表(参考格式)、/div>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市局认证审评中心9/div>
为进一步指导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要求,市局组织编制了《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参考格式)》和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自查表(参考格式)。现予以印发,有关要求通知如下9/div>
一、《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参考格式)》(附件1)供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按要求开展食品安全状况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情况时参考使用、/div>
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表(参考格式)》(附件2)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表(参考格式)》(附件3)供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自查时参考使用、/div>
三、《特殊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自查表(参考格式)》(附件4)供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对本企业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时参考使用、/div>
四、本市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工艺、产品状况以及经营产品实际情况等,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有关质量管理制度要求,对相关自查和报告的参考格式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完善后使用,自查内容和报告内容均应当完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参考格式提示的内容、/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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