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ldquo;六稳工作、落?ldquo;六保任务的部署要求,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ldquo;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执行、/div>
本公告自2020??日起施行、/div>
特此公告、/div>
海关总署
2020??3?/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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