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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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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16年9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从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笔者对《办法》进行解读、整理,以供大家查阅了解。
       2016年9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从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的实施,将有效解决监管人员相对不足,产品种类多、监管主体多、风险隐患多及监管资源有限的矛盾等。笔者对《办法》进行解读、整理,以供大家查阅了解。

                                        蔬菜水果                                  
1. 风险分级管理定义:

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2. 适用范围:

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


3. 执行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和检查全国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开展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4. 风险分级:

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相对应每年至少监督检查的次数分别为1次、1—2次、2—3次、3—4次。

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二者相加所得分值为风险等级分值,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A级风险:0—30(含)分;B级风险:30—45(含)分;C级风险:45—60(含)分;D级风险:60分以上。


5. 动态调整

根据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将会实施动态调整。

1. 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的情形:

(一)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有1次及以上国家或者省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2. 下一年度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不作调整:

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当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中未出现上述情形的

3. 下一年度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的情形:

(一)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

(二)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除外)的;

(三)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6. 静态风险因素化挡等级

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划分为Ⅰ档、Ⅱ档、Ⅲ档和Ⅳ档。  
      Ⅰ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                   
       (一)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         

(二)普通预包装食品销售企业;

(三)从事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

Ⅱ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

(一)较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

(二)散装食品销售企业;

(三)从事不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

(四)复配食品添加剂之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Ⅲ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

(一)中等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包括糕点生产企业、豆制品生产企业等;

(二)冷冻冷藏食品的销售企业;

(三)从事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

(四)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Ⅳ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

(一)高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包括乳制品生产企业、肉制品生产企业等;

(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

(三)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

(四)主要为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企业;

(五)大规模或者为大量消费者提供就餐服务的中央厨房、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等餐饮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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