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提供服务)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向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以下所称消费者包括相关公众)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包括抽奖式和附赠式等有奖销售、/span>
抽奖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比赛等带有偶然性或者不确定性的方法,决定消费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行为、/span>
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向满足一定条件的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有奖销售行为、/span>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span>
第十一 经营者为了推广移动客户端、招揽客户、提高知名度、获取流量、提高点击率等,附带性地提供物品、奖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视为本规定所称的有奖销售、/span>
第十二条 经营者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9/span>
(一)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span>
(二)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span>
(三)经营者标示奖品价格的,应当与同一经营场所同种商品销售价格一致、/span>
第十三条 经营者以非现金形式的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奖品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计算其金额、/span>
第十四条 奖品为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形式的,应当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需要向其他经营者兑换的,应当公布其他经营者的名称、兑换地点或者兑换途径、/span>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以下谎称有奖的方式:
(一)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span>
(二)仅在活动范围中的特定区域投放奖品;
(三)在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span>
(四)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span>
(五)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span>
(六)其他谎称有奖的方式、/span>
第十六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让内部员工、指定单位或者个人中奖等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span>
第十七条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9/span>
(一)最高奖设置多个中奖者的,其中任意一个中奖者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二)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累计金额超过五万元:/span>
(三)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形式作为奖品的,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的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span>
(四)以游戏装备、账户等网络虚拟物品作为奖品的,该物品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span>
(五)以降价、优惠、打折等方式作为奖品的,降价、优惠、打折等利益折算价格超过五万元;
(六)以彩票、抽奖券等作为奖品的,该彩票、抽奖券可能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七)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顾问等名义,并以给付薪金等方式设置奖励,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span>
(八)以其他形式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span>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br />
第四 价格促销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的,应当显着标明条件或者期限;
(二)价格促销仅涉及部分商品的,经营者不得标示对全部商品都开展价格促销:/span>
(三)经营者无法确保价格促销涉及的商品有足量备货的,应当特别提示,否则不得以无货为由拒绝履行价格优惠承诺、/span>
第二十条 经营者折价、降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降价的基准价格、/span>
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价格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价格、/span>
第二十一 经营者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span>
未公开折价计算具体办法的,应当以经营者接受兑换时的标价作为折价计算基准、br />
第五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span>
第二十三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十八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span>
第二十四 交易场所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span>
第二十五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span>
第二十六 违反本规定第四章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价格监管法律法规进行处罚、/span>
第二十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br />
第六 附则
第二十八 本规定自2019 日起施行?993?2?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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