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9/p>
经省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新修订的《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p>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p>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p>
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nbsp; 为规范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p>
第二?nbsp;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p>
第三?nbsp;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具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平方米,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p>
第四?nbsp; 开办小餐饮应当取得小餐饮登记证,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不得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p>
第五?nbsp;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p>
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内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p>
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小餐饮登记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小餐饮登记工作、/p>
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下放办理小餐饮登记的,应当确保受委托部门具备依法实施小餐饮登记工作的能力,保障小餐饮食品安全、/p>
第六?nbsp; 小餐饮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分别取得小餐饮登记证、/p>
第七?nbsp; 小餐饮登记证电子证书与纸质小餐饮登记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p>
第八?nbsp; 小餐饮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应当在从事网络经营活动之日?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小餐饮登记部门报告、/p>
小餐饮登记部门应当在小餐饮登记管理平台记录报告情况。小餐饮经营者已经取得登记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p>
第九?nbsp; 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小餐饮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p>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得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小餐饮登记证、/p>
第十?nbsp; 开办小餐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9/p>
(一)经营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配备有效的加工、冷藏、洗涤、消毒、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通风、照明和处理废水、油烟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二)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与加工经营品种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三)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并保持个人卫生;
(四)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p>
(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七)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p>
第十一?nbsp; 小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购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记录、留存相关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
(二)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运转正常,向消费者提供消毒合格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饮具;
(三)用于加工生、熟食品的刀具、案板应当区分使用,并标识明显;
(四)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清洗、贮存,防止交叉污染:/p>
(五)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符合健康体检要求:/p>
(六)不得经营生食类食品、自制冷加工糕点、自酿酒、自制以生鲜乳为原料的饮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p>
(七)不得采购、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专区或专柜存放,专人保管、/p>
第十二条 申请小餐饮登记,应当按照小餐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经营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复选、/p>
小餐饮经营项目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从事冷荤类食品制售的,应当在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p>
第十三条 小餐饮经营者从事现榨果蔬汁、果蔬拼盘、植物性冷食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食品简单制售的,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调味等简单加工制作后即供应的,可在专用操作区内进行。供应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的应设置相应的操作专间、/p>
第十四条 小餐饮经营者宜采用明厨亮灶方式,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公示食品主要原料、添加的食品添加剂等信息、/p>
第十五条 申请小餐饮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9/p>
(一)小餐饮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交);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交);
(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p>
(五)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等保证食品安全的制度目录清单;
(六)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p>
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应当提交告知承诺书、/p>
第十六条 小餐饮登记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p>
第十七条 小餐饮登记部门受理申请后,应由符合要求的不少?人的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记录现场核查情况,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现场核查报告上签名或盖章、/p>
第十八条 小餐饮登记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同时向申请人发放小餐饮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p>
第十九条 小餐饮登记证发证日期为登记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年。需办理临时登记证的,有效期?个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p>
小餐饮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小餐饮登记证、/p>
第二十条 小餐饮登记部门认为小餐饮登记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p>
小餐饮登记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小餐饮登记部门在作出登记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p>
第二十一?nbsp; 小餐饮经营者申请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的,小餐饮登记部门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p>
小餐饮登记部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发放小餐饮登记证后,应当及时将小餐饮登记结果通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属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登记部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日期?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并在核查结束?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核查信息推送至小餐饮登记部门、/p>
经核查,申请人承诺内容与现场核查情况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不超?0个工作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书面告知小餐饮登记部门依法撤销登记决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p>
第二十二?nbsp; 小餐饮登记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证、/p>
第二十三?nbsp; 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9/p>
(一)小餐饮登记变更申请书;
(二)小餐饮登记证原件(未取得纸质登记证的可不提交):/p>
(三)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交);
(四)与变更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p>
经营场所布局流程、主要设施发生变化的,原登记部门应当以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现场审核、/p>
第二十四?nbsp; 原登记部门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登记部门作出变更登记的日期,有效期与原登记证一致、/p>
第二十五?nbsp; 申请延续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9/p>
(一)小餐饮登记延续申请书;
(二)小餐饮登记证原件(未取得纸质登记证的可不提交):/p>
(三)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交);
(四)原经营场所、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五)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p>
第二十六?nbsp; 小餐饮延续登记时,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p>
第二十七?nbsp; 原登记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当场或者自受理之日?个工作日内颁发新证。有效期自准予延续登记之日起计算,登记证编号不变、/p>
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p>
第二十八?nbsp; 小餐饮登记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餐饮登记证补办申请书:/p>
(二)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交);
(三)书面遗失声明或者受损坏的小餐饮登记证原件(未取得纸质登记证的可不提交):/p>
(四)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补办的小餐饮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登记证保持一致、/p>
第二十九?nbsp; 使用小餐饮登记证电子证书的,可登录许可系统自行下载电子许可证,无需申请补办流程、/p>
第三十条 小餐饮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登记证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应当?0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p>
第三十一?nbsp; 小餐饮经营者申请注销小餐饮登记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9/p>
(一)小餐饮登记证注销申请书;
(二)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交);
(三)小餐饮登记证原件(未取得纸质登记证的可不提交):/p>
(四)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p>
第三十二?nbsp;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部门应当注销小餐饮登记证9/p>
(一)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p>
(二)小餐饮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小餐饮登记证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小餐饮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p>
(五)小餐饮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
(六)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小餐饮登记证的其他情形、/p>
第三十三?nbsp; 小餐饮经营者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依法吊销小餐饮登记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小餐饮登记部门注销登记证、/p>
第三十四?nbsp;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小餐饮登记证样式。小餐饮登记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登记证的印制、发放和管理?nbsp;
第三十五?nbsp; 小餐饮登记证编号?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左至右依次为:经营主体业态代?ldquo;2?位省级行政区域代码?位地市行政区域代码?位县(市、区)行政区域代码?位顺序码(自000001起始)、/p>
第三十六?nbsp; 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小餐饮登记证,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获取电子登记证的,应当自行打印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p>
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小餐饮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p>
第三十七?nbsp; 对已办结的小餐饮登记事项,小餐饮登记部门应当将办理登记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p>
第三十八?nbsp; 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小餐饮登记的,由小餐饮登记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小餐饮登记、/p>
第三十九?nbsp;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定,对小餐饮经营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加工操作过程等内容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经营、/p>
第四十条 对小餐饮经营者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p>
第四十一?nbsp;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小餐饮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p>
第四十二?nbsp; 本办法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p>
第四十三?nbsp; 本办法自20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lt;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冀食药监规?018??同时废止、/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