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日下午,大关县人民法院在大关县文化广场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某、虎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数名从事餐馆、烧烤、麻辣烫行业的经营者,部分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等参加旁听、/div>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某、虎某系大关县小马哥烧烤?rdquo;经营者,二被告人为提升其店内所烤牛肉串的香味,达到吸引更多顾客消费的目的,便使用罂粟杆熬制牛肉串酱料,以此获利2000元?023??6日,大关县公安局联合大关县市场监管局对二被告人经营的大关县小马哥烧烤?rdquo;例行检查后,当场扣押添加罂粟杆的酱料并抽样送检。经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出二被告人自制的酱料中含有罂粟碱和吗啡成分、/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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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为
被告人马某某、虎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马某某、虎某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虎某经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理;二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马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000元;判处被告人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对二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马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二被告人违法所?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div>
庭审后,为达到巡回审判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效果,法官结合庭审案例现场普法,为大家宣讲相关法律知识,并组织法官助理现场发放法治宣传手册、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用实际行动为提升辖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营造全民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进一步助推平安大关、法治大关建设贡献法院力量、/div>
法官提醒9/strong>
食品安全无小事,健康责任重于山。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不仅危害他人生命健康,还自食其果,甚至是深陷牢狱。广大人民群众要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勇于向公安机关举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问题线索,共同维护健康、安全的社会公共环境、/div>
法官释法9/div>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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