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 (沪府规?023?5?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023-12-20 来源9a href="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31219/e77f3d8746dc43e68e166db8f667a79a.html" target="_blank">上海市人民政庛/a>
核心提示:为预防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安全,现就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通告如下9/div>

为预防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安全,现就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通告如下9/p>

一、实施内宸/p>

(一)禁止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89909.html">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侊/a>》第二十四条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p>

(二)禁止生产经营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螯虾和贝壳类水产品、/p>

(三)禁止在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制售一矾海蜇、二矾海蜇,经营自行添加亚硝酸盐的食品,经营自行加工的炝虾和生制的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醉泥螺、/p>

(四)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生食水产品和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以及生鱼片、凉拌菜、色拉、现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p>

二、实施要汁/p>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处理;食品摊贩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处理、/p>

城管执法、农业农村、公安、交通、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在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开展部分食品品种生产经营试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动态调整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p>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可以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奖励、/p>

三、实施时闳/p>

本通告?023?2?3日起施行,有效期?028?2?2日、/p>

上海市人民政庛/p>

2023?2??/p>

沪府规?023?5叶/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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