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示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023-11-15 来源9a href="https://scjgj.shanxi.gov.cn/xwzx/dtyw/202311/t20231114_9426020.shtml" target="_blank">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2?日起施行,为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省市场监管局已对开展照明灯具自查自纠行动作出了部署,在《办法》正式施行后将全面禁止使用“生鲜灯”。为进一步落实《办法》规定,全面守护全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提示如下、/div>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2?日起施行,为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省市场监管局已对开展照明灯具自查自纠行动作出了部署,在《办法》正式施行后将全面禁止使?ldquo;生鲜?rdquo;。为进一步落实《办法》规定,全面守护全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提示如下9/div>
  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包括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自纠,如不符合《办法》相关要求的,迅速更换灯具设备、/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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